透过十二月十九日第七○五/七五号法令而成立的澳门保安部队,使当时隶属个别机构管理的部队合并成为独一部队,且曾将当时的运作概念改变。 因此,市政稽查队和西探部便被撤消,并成立了市政警察队来代替该等部门,且具有当时赋予彼等之职权。 不论十二月十九日第七○五/七五号法令,以及之後曾颁布的章程,尤其四月二十四日第8/76/M号法令及二月二日第22/77/M号训令,均曾指出已撤消的市政稽查队将会有自己本身的法例。 监於现时已集合了足够的条件去解决因市政厅开设稽查员职位,因而导致昔日稽查员处身於现时的情,又因觉得市政警察队应有其本身的章程,使能更佳地担任其任务,故须颁布使能达致这两个目标的法例。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合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所赋予之权,颁布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通过成为本法令一部份的市政警察队章程。 第二条——仍在市政警察队服务、已被撤消的市政稽查队人员,将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转入市政厅现有团体。 第三条——停止施行十二月十九日第七○五/七五号法令第十条一款B)、C)、D)、E)及F)项以及二月十二日第22/77/M号训令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及五十一条。 第四条——在执行本法令及市政警察队章程时所产生的疑义,均由总督以批示方式解决之。
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通过
颁行
护理总督 斐乃鎏
市政警察队章程
第一章
定义、任务、行动范围及隶属
第一条
(定义)
市政警察队是一支由治安警察厅人员以委任方式所组成的军事化部队,并得按本章程第五条二款之规定,委出一名水警稽查队警司出任队长一职。
第二条
(任务)
市政警察队的任务为与市政厅协调稽查市政条例、章程及其他规定。
第三条
(行动范围)
市政警察队於澳门市内执行工作。
第四条
(隶属)
一、市政警察队系透过澳门保安部队副司令,而隶属於澳门保安司令。
二、如队长系按本章程第五条二款之规定被委出时,关於制服、枪械、设备及注册文件的缮写等方面的事宜,市政警察队系隶属澳门治安警察厅或水警稽查队。
三、在不妨碍其一般施政权利的情况下,澳门保安司令得将市政警察队的行动及行政上的领导权授予市政厅厅长。
第二章
队长、队长职权及副队长
第五条
(队长)
一、倘按照第四条三款之规定,领导权已授予市政厅厅长时,经听取市政厅厅长意见後,澳门保安司令得以批示方式委任一名治安警察厅警司担任市政警察队队长。
二、倘在治安警察厅内缺乏警司、或因情况容许时,得委出一名水警稽查队警司担任市政警察队队长。
第六条
(队长职权)
一、市政警察队队长系将赋予市政警察队的其他法例所赋予该队的任务予以履行之负责人。
二、市政警察队队长的职权尤其为:
A、指导、协调及管理所有关於市政警察队的行动及行政方面的事项;
B、管理有关人员;
C、对所有关於现役人员训练及动用方面的活动作出决定及使之进行。
第七条
(副队长)
市政警察队的副队长系由一名被委出的治安警察厅区长来填补该组织之团体,并有权协助队长及在其出缺时或因合法事故不能出任职务时代替之。
第三章
纪律制度
第八条
(纪律制度)
八月十一日第84/84/M号法令所通过的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适宜向市政警察队人员施行。
第九条
(纪律职权)
一、市政警察队队长的纪律职权载於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第二十六条所指之B表第六栏内。
二、所有惩罚、嘉奖、表扬及行为的等级将载於保安部队的司令部内部指令内,且在有关成员所属部队的内部指令内转载。
第十条
(行为等级的降低)
当任何一名市政警察队的成员被降至三等及四等行为时,应停止职务,且为产生纪律章程第六十四条之效力,应立即向有关部队报到,并由另一名队员接替。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一条
(服务工龄)
以委任方式被委出在市政警察队服务的人员,最低限度应有五年的服务工龄,且须具一或二等行为
第十二条
(以委任方式服务的限期)
一、以委任方式服务的限期为三年,由就职日起开始计算,并得以同一期限续期。
二、以委任方式服务要刊载在政府公报内。
第十三条
(被委任人员的权利)
一、为产生所有在法例上的效力,尤其关於退休、晋升及在职程上的递进等方面,被委派在市政警察队以委任方式担任工作的成员,有关其服务年数的计算,应将之当作在原来的团体及职位而论。
二、为产生上款之效力,市政警察队系受现行的军人敬礼及致敬章程所管制。
第十六条
(制服及徽章)
一、市政警察队人员将穿治安警察厅的制服,但在左臂上系一绿及红色的臂章,上有「PM」的白色字样。
二、倘队长系来自水警稽查队时,则要穿有关制服,并使用一款所指的臂章。
第五章
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
(拥有、行使及带枪械)
倘经适当的表示,而其本人持有枪械及弹药章程所指之使用及带枪械的有关许可时,市政警察队人员有权拥有、使用及带枪械。
第十八条
(休假、大假及缺勤)
一、一般法例所载的大假、缺勤及休假制度适宜向市政警察队人员施行。
二、所有休假及缺勤将刊载於澳门保安部队司令部的内部指令内,并在有关部队的内部指令内转载。
第十九条
(薪酬)
市政警察队人员的薪酬与原来部队团体相同职级的薪酬一样。
第二十条
(膳食及补助)
一、市政警察队的成员有权收取所属部队定出的膳食津贴。
二、市政警察人员及其家属均有权享有有关部队在现行法例上所定出的医疗、药物及住院补助。
第 六章
一般规则
第二十一条
(起诉书)
为产生一切效力起见,市政警察队的成员属警务人员,按刑事讼诉法之规定,由其所作出起诉书在法庭上具有法定效力。
第二十二条
(福利会)
在为此等成员而定出的条件内,市政警察队人员将分别使用各有关部队的福利会。
於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通过
颁行
护理总督 斐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