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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5/M号法令,在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核准之市区房屋税章程增设一条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在实施《房屋税规章》时发现有需要修订其部分规定。 基於税务行政机关之运作及纳税人之重要利益,有需要即时对该规章引入以下规定,这就是得在例外情况下,透过批示更改该种税捐之徵收期间及缴纳方式,但不影响将来对该规章作修改。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经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核准之《房屋税规章》内附加下列第一百三十三条 —A: 第一百三十三条 —A (期间之更改) 在例外情况下,总督得基於重要原因, 透过公布於《政府公报》之批示,更改本规章 第五章所规定之徵收期间及缴纳方式。 第二条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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