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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5/M号法令,订定给予澳门居民作为在自由市场购楼自住之贷款优惠制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对澳门居民在自由市场为自住居屋取得之目的所获给予贷款的优惠制度。 澳门总督曾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份在立法会发表谈话时称,关於居屋政策的主要指导方针业经订定,在该方针为着把澳门居民无分任何种族、社会、经济和职业,全部及无疑问地纳入所追随的居屋政策,订定了其概括性原则。 鉴於第33/85/M号法令所设立的对在自由市场自住居屋取得的公务员於居屋政策所定措施范围内给予的优惠制度,其目的是刺激建筑业的复苏和居屋自由市场的恢复活力,现本法令将该法令所定的优惠经对适用范围的优惠制度和程序上的手续作出若干修订後,伸展至澳门全体居民。 综上所述; 案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澳门护理总督合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关於第32/85/M号法令所设立的优惠制度,经对下开条文作出适应後,伸展至澳门居民。 第二条 (受益人) 一、凡澳门居民之同备下列条件者,均得请求参与本制度: A、年龄足十八岁或以上; B、在本地区居住至少三年; C、持有本地区行政当局所发给的身份证明文件; D、所购居屋供取得人永久居住者; E、非属澳门地区任何市区房屋或分层楼宇制度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的所有人。 第三条 (优惠表) 本地区行政当局将透过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支持上条所指人士而符合下开条件者在自由市场为单位取得获给予银行借款所引致的下列优惠率: A、借款可适用的银行年利率相等或超过百分之十五者,行政当局将负的优惠率如下: 借款年期 优惠率 第一年 6.5% 第二年 6.0% 第三年 5.5% 第四年 4.5% 第五年 3.5% 第六年 2.0% B、关於可适用的银行利率处於或将低於百分之十五情况时,行政当局所支持的优惠率将系上款所指表列载的最高优惠率同可适用的银行利率所遭受变动的半数两者的差额,即是: 15% - TJ TB = TMB - ———— 2 在此, TB——系表示行政当局所支持的优惠率 TMB——系表示行政当局所承本条A项表列的最高优惠率 TJ——系表示借款每次可适用的银行利率 第四条 (请求参与人的资格) 一、优惠制度的请求参与人,其资格依第32/85/M号法令第七条之所定,但该条二款B项、C项的规定除外。 二、资格表,一如成为本法令一部份的附件所指格式者,应检附申请人经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乙份。 第五条 (许可书) 第32/85/M号法令附件二所指的许可书,其格式由成为本法令一部份的附件二所指的格式代替。 第六条 (不适用的规定) 第32/85/M号法令第三条、第四条一款B项、第五条三款、第六条二款、三款及四款暨第十四条各条文的规定成为本法令不适用的事项。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核准 颁行 护理总督 斐鎏 附件一 (第33/85/M号法令第四条) 澳门政府 居屋协调室 (对自住居屋的取得所获给予贷款的优惠制度) 资格表 澳门居民 请求参与的条件 一、取得人年龄须足十八岁或以上; 二、取得人当订立买卖契约时须在澳门居住至少三年,并应填报本表附件的居留声明书,但对於在第33/85/M号法令公布时持有身份证明文件(认别证或身份证)其签发期为三年前者的持有人则任意定之; 三、取得人应持有本地区行政当局所发给的身份证明文件(认别证或身份证); 四、取得人所购买的居屋须供永久自住; 五、取得人不得为澳门任何市区房屋或属分层楼宇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所有人。 获得优惠的条件 只限用於购买新单位的借款方得受惠第33/85/M号法令所指的优惠制度。 新单位的定义 凡属下列情况的单位即视为新单位: 一、当第33/85/M号法令生效时备有不超过四年前发给的居住准照者; 二、属空置且供在自由市场出卖者; 三、属分层楼宇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且以建筑公司或起造人名义在房屋登记局为登记者; 四、属用砖建成的独立单位,且最低限度是: A、单位内备有厨房及卫生设施(大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 B、水、电及渠连接本地区总网。 居屋协调室主任阁下: (姓名) (住址) 现拟按照第33/85/M号法令的规定,进行供永久居住用座落 单位之取得,并认为具备达到优惠制度所需的一切条件。谨请 阁下准许所请求的参与。 请予批准。 日期……………… ……………………(签名) 第一部分——由工务运输司填写: 为着第32/85/M号法令第四条一款所指的目的,现声明关於座落…………………单位, A、建筑面积为…………………平方公尺; B、居住许可,於 年 月 日发给予…………; C、关於第32/85/M号法令第四条二款所指的要求已被遵守。 日期……………… (签名……………………)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签名) 第二部份——由财政司填写: (i)为着第33/85/M号法令适用之目的,现声明位於…………………房屋有在房屋纪录册为登记,编号………(或为在房屋纪录册登记之目的,於 年 月 日递交之申报书) (ii)按照第32/85/M号法令第四条一款的规定,兹声明在澳门地区并无任何房屋系以…………………名义为登记者。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第三部份——由房屋登记局填写: (i) 为着第33/85/M号法令第四条一款所指之目的,现声明关於座落…………………房屋,在本登记局B字第………号册第………页说明第………号,其中………楼………字母的独立单位系以………名义为登记者。 □ 该单位并无设定任何责任或抵押。 □ 该单位设定责任为………………… □ 该单位设定抵押给………………… (ii)为着第33/85/M号法令第七条二款D项所指之目的,现声明在澳门地区并无任何市区房屋或分层楼宇制度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系以…………………名义为登记者。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第四部份——由邮电储金局填写: 为着第33/85/M号法令第四条一款所指之目的,现声明由於房屋贷款的优惠基金有/无可动用的财务资源,已可/未可拨款澳门币 元,作为…………所要求优惠的财务保,目的在进行对座落…………单位的取得。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第五部份——由被取得财务资助的银行机构填写: 为着第33/85/M号法令第四条一款所指之目的,现声明准予贷款给………………澳门币………………元,以便其进行对座落………………而供永久居住用单位的取得,条件如下: 年期:……………… 利率:按市场条件变动。 银行机构名称:………………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附注:……………… ……………… ……………… ……………… 声明书 本人,下方签名者现以本人名誉声明: 一、按照现行法例的规定,所拟购买的独立单位须系专供自住用者,如将之移作别用,将受规定的处分,本人对此完全明白; 二、本人证实: A、本人由………………起在澳门居住; B、本人不是澳门地区任何房屋或分层楼宇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所有人。 如在任何时刻证明上述声明非属实情,本人即须将不当收受的优惠,另加依当时由总督批示订定利率所计得的有关利息如数退回,且不妨碍法定的处分。 签名…………………… 日期……………… 由居屋协调室填写 (机关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不批准 年 月 日 主任 A………………………… 所交易单位……………… 承诺购买人……………… 卖出价为澳门币 元。 预定优惠金额为澳门币 元。 订立契约限期: 年 月 日 延至 年 月 日 报 告 经进行审阅报名表所列载的资料後,认为该报名表所指给予优惠的申请,应予批准/不批准,理由…………………………… ……………… ……………… 并建议准许/不准许发给有关「许可书」,以便订立契约。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主任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附件二 (第33/85/M号法令第五条) 澳门政府 居屋协调室 许可书 为着座落………………独立单位订立买卖契约之目的,现声明按照第33/85/M号法令第一条之规定及配合该法令第六条暨第32/85/M号法令第八条三款各条文的规定,案经居屋协调室主任 年 月 日批示,取得人……………获准受惠第33/85/M号法令所设立的优惠制度,并以 年 月 日为………………订立契约限期。 按照第32/85/M号法令的规定,对该独立单位设定不可转移责任,为期十年。 本件将由主任签名,并加盖居屋协调室白印为证。 一九八五年 月 日於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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