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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5/M号法令,订定给予公务员作为在自由市场购楼自住之贷款优惠制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总督於一九八四年一月所订的居屋政策指导方针,在为居屋自由市场的复苏及本地区建筑业的加强活力方面计划於短期内采取的措施中,包括设立一个优惠制度,其目的系鼓励在自由市场取得自住居屋,及明显地实施於采用银行贷款所作出的取得。 因此,本法令遵守既定居屋政策的指导,设立实施於本地区公共行政团体公务员在自由市场为自住居屋的取得之优惠制度。 本法令所管制的三大方面为:适用范围、优惠制度及对借贷取得人赋予优惠的法律程序。 对居屋自由市场的再推动及加强活力,以至及於建筑业成为现在所设立制度的优先目标,总言之,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订定条件,使建筑业企业於八十年代起至今尚未脱售的产品,得以消化。关於在市场取得的空置新单位,其处理是,只要该等单位系以营造或起造企业名义在房屋登记局作登记,便会得到优惠。 至於所设计的优惠制度适合於本地区本身特徵及金融市场的活动情况,在特定期间内对利息采取一个优惠方式,并实施於为居屋取得而获给予还款期不少於十五年的银行借款。但订定限制所获给予优惠借款的最高额,期使本制度不涉及豪华或中上价格居屋的取得。 为给予优惠所订定的法律程序方面,由邮电储金局进行承做及结算工作,房屋协调室从事组织、登记、管制及核准给予优惠的统筹工作,财政司、工务运输司及房屋登记局则从事本法令所订定对取得人及取得单位条件管制所需的辅助职务。 综上所述; 案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後;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护理总督合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定义及目的) 一、设立本优惠制度,得实施於公务员在自由市场为自住居屋的取得而获给予的贷款。 二、优惠制度系用以协助取得人按照本法令之规定,利用银行贷款在自由市场购买自住居屋。 三、优惠制度包括给与借款人按照本法令第五及六条之规定所计得的月津贴,系由本地区行政当局透过居屋贷款优惠基金(F.B.C.H.)作出负担。 第二条 (取得自住居屋的贷款) 一、本制度得适用於按照现行银行法规定在本地区活动的任何银行机构对居屋的取得所给予之贷款。 二、凡按照市场正常规定所给予还款期不少於十五年的贷款,均得受惠。 第三条 (优惠制度的受益人) 一、兼备下列条件之居屋取得人得受惠本优惠制度: a、本地区行政当局包括自治机关及市政厅之现职公务员及退休及离休公务员; b、非属澳门地区任何市区房屋或独立单位之所有人; c、所购买居屋供取得人永久自住者。 二、按照二月十五日第10/82/M号法令之规定转入澳门电讯公司(C.T.M.)之澳门邮电司(C.T.T.)公务员,亦包括在本法令内。 第四条 (可给予优惠之单位) 一、为着本法令适用之目的,下列情况方得受惠本优惠制度: a、借款用於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二五平方米的新单位; b、借款用於购买已占用的单位,但以该单位上项所指面积的限制,备有不超逾十五年前发给的居住准照及购买人在本法令生效时已成为其承租人者为限。 二、所称单位,系指用砖建成的独立居住单位,且最低限度: a、单位内有厨房及卫生设施(包括大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 b、水、电及渠连接本地区总网。 三、为本法例适用之目的,凡兼备下列情况的单位,即视为新单位: a、当本法令生效时,备有不超逾四年前发给之居住准照者; b、属空置且供在自由市场出卖者; c、属分层楼宇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且以建筑或起造企业名义在房屋登记局(C.R.P.)为登记者。 第二章 对贷款的优惠制度 第五条 (可给予优惠之最高借款) 一、银行机构按照各该机构本身在银行对不动产估值方面所采用的标准,有权按个别情况决定给予取得人的借款金额。 二、对由银行机构订定的借款金额,通常将得给予优惠。倘该笔借款金额超过单位建筑面积(Ab)与在训令内为平方米建筑面积所订定的售价(P/m2)之积者则除外,在此情况下,得给予优惠之借款金额将以Ab x P/m2所得之积订定之。 三、倘将购买的居屋系由有关承租人占用时,将给予优惠之借款金额以下列公式计算之: MEB = 0.75 x Ab x P/m2 指在递交资格表予居屋协调室(G.C.H.)当日,备有不超逾五年前发给居住准照的单位而言。 MEB = 0.75 ﹝ Ab x P/m2 ×(1035-0.009 N)﹞ 指在递交资格表予居屋协调室当日,备有超逾五年而少於十五年前发给居住准照的单位而言。在此, MEB系可给予优惠借款的最高金额; Ab系单位之建筑面积; P/m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之现行售价; N,居住准照发出日期至本法令第七条一款所指资格表递交予居屋协调室当日止所历年数。 第六条 (优惠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行政当局将按照本法令之规定,对在自由市场的居屋取得所给予的贷款予以优惠: a、可给予优惠的贷款金额应遵守本法令第五条之规定; b、借款偿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 c、行政当局所负担对利率的优惠,一如本条以下数款之所载。 二、为借款可适用的银行年利率相等或超过百分之十五者,行政当局所负担对利率的最高优惠如下: 借款年期 对利率的最高优惠 第一年 9.0% 第二年 8.5% 第三年 8.0% 第四年 7.0% 第五年 6.0% 第六年 4.5% 第七年 3.0% 三、关於可适用的银行利率处於或低於百分之十五之情况时,行政当局所负担对利率的优惠将系上款所指表列载对利率的最高优惠同可适用的银行利率所遭受变动的半数两者差额所得出之率,即是: 15% - TJ TB = TMB - ———— 2 在此, TB——系代表行政当局所负担对利率之优惠 TMB——系代表行政当局所承担本条二款表列对利率之最高优惠 TJ——系代表借款每次可适用的银行利率 四、在任何情况下,借款取得人所承担之利率不得少於年利率百分之二,在此情况下,行政当局所负担对利率之优惠系以借款每期可适用的银行利率与百分之二的率所得出之差额订定,即系 TB = TJ-2% 第三章 为给予优惠的法律程序 第七条 (请求参与人的资格) 一、为自住居屋之取得给予优惠的请求参与人资格,将透过递交於居屋协调室经申请人填妥及签署的一份资格表审定之。 二、资格表,其格式为本法令组成部分附件之所载,将由关系人在居屋协调室或将按照本法令规定对自住居屋取得予以资助的任何银行机构内获得。表内附有: a、致居屋协调室主任的一份申请书,请求批准给予有权的优惠; b、由有关机关发出一份声明书,指出申请人属现职、退休或离休公务员的身份; c、由有关机关发出一份声明书,声明申请人对将取得之单位曾收取房屋津贴至少五年,而此点只行於对将购买的单位租予申请人之情况; d、由有关机关发出一份声明书,声明澳门地区任何市区房屋或属分层楼宇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并无以申请人名义作登记; e、房屋登记局的一份声明书,声明将取得之单位属分层楼宇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及指出房屋登记所有人之姓名; f、工务运输司(D.S.O.P.T.)之一份声明书,列明单位之建筑面积,居住准照发出日期及证实单位符合第四条二款所指的条件; g、银行机构的一份声明书,声明批准贷款予申请人; h、邮电储金局的一份声明书,证实为给予优惠之目的,居屋优惠贷款基金有可动用的财务资源; i、申请人之一份声明书,声明接受本法令所定请求参与条件及承认为不遵守或虚假声明的情况所规定的处分。 三、资格表应检附工务运输司发出之经认证单位图则副本一份。 四、资格表应於申请人获得银行机构给予贷款购买居屋所需的批准之後,及与银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约之前,递交与居屋协调室。 第八条 (请求之批准) 一、审议及批准给予优惠的请求属居屋协调室之职权,至於用以取得新单位借款的请求将给予优先。 二、按照上条二款h项的规定,一项请求的批准取决於对居屋优惠贷款基金有可动用的财务资源。对此,邮电储金局事先必须加以证实。 三、居屋协调室将在最多十五天的期限内,审议请求并将批准或不批准请求告知关系人,及发出为给予优惠的有关许可书。 四、每当以对居屋的优惠贷款基金无可动用财务资源为由,不能批准给予优惠的请求时,请求参与人将予记名在居屋协调室之轮候表内,一旦居屋优惠贷款基金为此目的有可动用的款项时,保持其对优惠的有关权利。 五、居屋协调室对於获批准的请求亦会告知有关银行机构,同时,为给予优惠之目的,将编制案卷及将所有许可书副本送交邮电储金局。 第九条 (请求之失效) 一、只有符合本法令所订定的其他条件,且於给予优惠的请求获准日期後,透过公共契约所为的借款,方得给予优惠。 二、倘借款契约不在批准请求之日起计六个月期限内签订,优惠的给予即告失效。但倘在此期限内提出引致在上述期限内不签订合约的理由而为居屋协调室所接受时,该期限将得延展。 三、给予优惠的失效,将为毋须对其拨款之目的及时通知邮电储金局。 第一○条 (契约的订立) 一、买卖契约及按揭借款契约将同时订立。 二、买卖契约内必须注明取得系按照本法例所定制度办理,借款契约亦应提及批准给予优惠的批示。 三、借款的受益人应将取得及借款契约认证副本连同相应的登记备忘录送交居屋协调室。 四、分别为办理给予优惠及在房屋纪录册内记录第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为转移责任之目的,居屋协调室将上款所指经机关认证的文件副本送交邮电储金局及财政司(D﹒S﹒F﹒)。 第一一条 (优惠的结算) 一、编制案卷及透过对居屋优惠贷款基金结算优惠属邮电储金局的职权。 二、倘有关给予优惠的案卷未检附第八条四款所指的居屋协调室许可书,及本法令第一○条四款所指的买卖契约副本时,任何优惠不得开始。 三、申请人有权收取的优惠金额,将按照本法令第五及六条之规定计算,并将贷记於申请人为此目的在邮电储金局开立的帐目内为月结。 四、关於贷款银行证明申请人已结算月分期供款的文件事先送交邮电储金局後,优惠的月结方得进行。 五、分期供款收据(其上有邮电储金局认可的两个签名为证)及由贷款人指出所欠借款本金金额,已供款及未供款的月分期数目,构成上款末段所指结算之足够证据。 第一二条 (居屋的不得为转移责任) 一、按照本法令之规定取得之居屋,系由取得契约之日起计十年期内不得为转移,倘为清偿税务债项或与取得有关的借款所引致的债务者则除外,在此情况下,只由受押贷款机构推动之。 二、上款所指不得为转移的责任,将根据有关契约,自动连同居屋取得之登记在房屋登记局办理。 第四章 最後及暂行规定 第一三条 (居屋优惠贷款基金) 一、为应付执行本法令所引致优惠的负担,每年由总督透过刊行政府公报之批示,订定居屋优惠贷款基金将具有的财务资源最高金额。 二、由本地区总预算按照第73/84/M号法令第六条一款b项之规定对居屋优惠贷款基金的拨款,将由总督每年於听取财政司的意见後,透过刊行政府公报之批示订定之。 三、总督亦在刊行於政府公报之批示上,订定自治机关及市政厅共同参与居屋优惠贷款基金的年金额。 第一四条 (居屋津贴) 一、凡现职公务员、退休及离休公务员在优惠制度下取得自住居屋者概行丧失第100/84/M号法令第九条二款b项所指的居住津贴权利。 二、为上款规定之目的,邮电储金局对开始支付优惠的日期将及时通知财政司及受益人所属机关。 第一五条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之价格) 一、为第五条二及三款所指的计算目的,对自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订定如下: 第一区——每平方米澳门币二八○○元 第二区——每平方米澳门币二五○○元 第三区——每平方米澳门币二二○○元 二、上款所订定的价格,将由总督透过刊行於政府公报之批示予以检讨。 三、为本条一款适用之目的,本法令附件三将澳门市之马路、公路、街、巷、里、围、前地、斜路、土腰、石级、路、支路、斜坡、圆形地及广场予以分区。 四、为在海岛市适用本条一款之目的,订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之价格为二千五百元。 第一六条 (生效) 本法例须於一九八七年四月三十日之前按照居屋市场条件及本地区可动用财务资源作出检讨。 第一七条 (疑义) 执行本法令所生疑义,由总督於听取居屋协调室之意见後,透过刊行於政府公报之批示解决之。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核准 颁行 护理总督 斐迪鎏
附 件 一 (第32/85/M号法令第七条) 澳 门 政 府 居 屋 协 调 室 对自住居屋的取得所获给予贷款的优惠制度 资 格 表 请求参与之条件 本地区行政当局包括市政厅及自治机关在内的现职公务员、退休及离休公务员,以及澳门邮电司公务员,包括按照二月十五日第10/82/M号法令之规定转入澳门电讯公司的人士,兼备下列条件者: 一、非属澳门地区任何市区房屋或分层楼宇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所有人; 二、所购买的居屋供永久自住者。 获得优惠之条件 下列情况方得受惠第32/85/M号法令所指之优惠制度: 一、借款用於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二五平方米的新单位; 二、借款用於购买占用的单位,即是: a、当第32/85/M号法令生效时,购买人为其承租人; b、该单位居住准照发出至少十五年; c、该单位系以分层楼宇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 d、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二五平方米。 购买的限制 为着第32/85/M号法令适用之目的,所考虑购买的居屋属用砖建成的独立单位,且最低限度: 一、单位内有厨房及设施(包括大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 二、水、电及渠连接本地区总网。 新单位之定义 凡属下列情况的单位,即视为新单位: 一、当第32/85/M号法令生效时,备有不超逾四年前发给之居住准照者; 二、属空置且供在自由市场出卖者; 三、属分层楼宇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且以建筑公司或起造人名义在房屋登记局为登记者。 居屋协调室主任阁下 (姓名)……,(职级)……,属……团体,拟按照第32/85/M号法令之规定,进行供自住用,座落於………单位之取得,而本人是/不是该单位承租人。 谨请 阁下准许请求的参与。 请予批准 日期……… …………… (签名) 第一部分——由请求参与人所属机关填写(a): (i)为着第32/85/M号法令第七条二款b项规定之目的,兹声明……………,系(b)的公务员、职级为……………,及 □在本机关现正确实执行职务。 □现处於退休情况。 □现脱离本机关,等待退休。 (ii)为着第32/85/M号法令第七条三款c项之规定,兹声明该员有收取/无收取居住津贴,金额为…………元。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a、倘请求参与人系属退休或等待退休,本声明书,应由财政司或曾隶属的自治机关填写。 b、指出机关名称。 第二部分——由工务运输司填写: 为着第32/85/M号法令第七条二款f项规定之目的,兹声明关於座落--单位。 a、建筑面积为……………平方公尺; b、居住准照,於………年………日………日发给予………; c、关於第32/85/M号法令第四条二款所指之要求已被遵守 日期……… 签名……………………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第三部分——由财政司填写: (i)为着第32/85/M号法令适用之目的,兹声明位於………房屋有在房屋纪录册为登记,编号………(或为在房屋纪录册登记之目的,於………年………月………日递交之申报书) (ii)按照第32/85/M号法令第七条二款d项的规定,兹声明在澳门地区并无任何市区房屋系以………名义为登记者。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第四部分——由房屋登记局填写: (i)为着第32/85/M号法令第七条e项所指之目的,兹声明关於座落………房屋,在本登记局B字第………号册第………页说明第………号,其中………楼………字母的独立单位系以………名义为登记者: □该单位并无设定任何责任或抵押。 □该单位设定责任为………。 □该单位设定抵押给………。 (ii)为着第32/85/M号法令第七条二款d项所指之目的,现声明在澳门地区并无任何市区房屋或分层楼宇制度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系以………名义为登记者。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第五部分——由邮电储金局填写: 为着第32/85/M号法令第七条二款b项所指之目的,兹声明由於对房屋贷款的优惠基金有/无可动用的财务资源,已/未拨款澳门币………元,作为………所要求优惠的财务担保,目的在进行对座落………单位的取得。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第六部分——由被取得财务资助的银行机构填写: 为着第32/85/M号法令第七条二款g项所指之目的,兹声明准予贷款给………澳门币………元,以便其进行对座落………而供永久居住用单位的取得,条件如下: 年期……… 利率:按市场条件变动。 银行机构名称:………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声 明 书 本人,下方签名者现以本人名誉声明: 一、按照现行法例的规定,所拟购置的独立单位须专供自住用者,如将之移作别用,将受规定的处分,本人对此完全明白; 二、本人兹证实本人不是澳门地区任何市区房屋或分层楼宇构成大楼的独立单位所有人。如在任何时刻证明上述声明非属实情,本人即须将不当收受的优惠,另加依当时由总督批示订定利率所计得的有关利息,如数退回,且不妨法定的处分。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由居屋协调室填写: (机关收件日期) 批准/不批准 日 月 年 a)……… 主 任 所交易单位……… □□□□□□□□ 承诺购买人……… □□□□□□□□□□□□□□□ □□□□□□□□□□□□□□□ 卖出价为澳门币 元 预定优惠金额为澳门币 元 订立契约限期: 年 月 日延至 年 月 日 报 告 经进行审阅报名表所刊载的资料後,认为该报名表所指给予优惠的申请,应予批准/不批准,理由……… ……… ……… 并建议准许/不准许发给有关「许可书」,以便订立契约。 签名……………… 日期………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附 件 二 (第32/85/M号法令第八条三款) 澳 门 政 府 居屋协调室 许 可 书 为座落………独立单位订立买卖契约之目的,及按照第32/85/M号法令第八条三款之规定,兹声明案经居屋协调室主任 年 月 日批示,取得人………获准受惠第32/85/M号法令所设立的优惠制度,并以 年 月 日为………订立契约限期。 按照上述法令之规定,对该独立单位设定不可移转责任,为期十年。 本件将由主任签名,并加盖居屋协调室白印为证。 一九八五年 月 日於澳门 主任 (用打字机缮成的姓名) 附 件 三 (第32/85/M号法令第一五条) *为本法令适用之目的,将澳门市的马路、公路、街、巷、里、围、前地、斜路、土腰、石级、路、支路、斜坡、圆形地及广场划分为区: 大马路 亚美打利庇卢大马路(新马路) 1 罅些喇提督大马路(提督马路) 2 高利亚海军上将大马路 2 巴波沙大马路 2 贡沙威塞古兵舰大马路 2 青洲大马路 2 肥利喇亚美打大马路(荷兰园大马路、荷兰园正街) 1 美副将大马路 2 殷丰素王大马路 1 约翰四世大马路 1 爹美刁施拿地大马路 2 马度博士大马路 2 友谊大马路 1 罗理基博士大马路 1 白朗古将军大马路 2 高士德大马路 1 殷皇子大马路 1 贾罗布大马路 1 毕仕达大马路 2 雅廉访大马路 1 民国大马路 1 士多鸟拜斯大马路 1 慕拉氏大马路 2 马路 罗利老马路 2 拱形马路(关闸横路) 2 黑沙环马路 2 新雅马路 2 海边马路(狗环) 1 骑士马路 3 西坟马路 3 连胜马路 2 鲍公马路 1 马交石炮台马路 1 地厘古工程师马路(松山马路) 1 东望洋街 2 黑沙环海边马路 2 青洲河边马路 3 马场河边马路 3 加思栏後新马路 2 白头马路 2 西望洋马路 1 镜湖马路 2 加思栏马路 1 圣珊泽马路(西望洋马路) 1 若宪马路 2 得胜马路 1 街 青洲坊甲街 3 亚卑寮奴你士街(荷兰园二马路) 2 亚丰素雅布基街(亚丰素街) 2 顺成街 3 水手东街 3 惠爱街 3 太和街(太和斜街) 3 红窗门街 2 贾伯乐提督街(提督街) 2 河边新街 2 咩路马度街 3 罗沙达街 2 妈街 3 巴士度街 2 拱形街 2 黑沙环 3 货仓街 2 炮兵街 2 巴波沙街 3 青洲坊乙街 3 三层楼上街 3 渡船街 2 柴船尾街 3 妈阁街 2 水手西街 3 燕主教街 2 美的路主教街 2 竹室正街 1 蓬莱新街 2 宝德街 2 巴冷登街 2 罗白沙街 3 青洲坊丙街 3 高伟乐街 2 白灰街 3 白眼塘横街(福隆下街) 2 庇山耶街(炉石塘) 2 水坑尾街 1 鸡街 3 下环正街 3 青洲坊十四街 3 兴华街 3 龙嵩正街 2 陈乐街 3 烧灰炉街 2 黑沙环坊第五街 2 佑汉新第五街 3 青洲坊第五街 3 巴波沙坊第五街 3 十月初五街 2 连胜街 2 岗陵街(荒字巷) 3 工匠街 3 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 3 马统领街 1 高可宁绅士街 1 和乐街 3 贡士旦甸奴街 3 非利喇街 2 噶地利亚街 3 天通街 2 牧场街 3 凉水街 3 青洲坊丁街 3 高园街 2 青洲坊十街 3 巴波沙坊第十街 3 青洲坊十九街 3 青洲坊十六街 3 青洲坊十七街 3 青洲坊十八街 3 腊八街 3 黑沙环第二街 3 佑汉新第二街 2 青洲坊第二街 3 巴波沙坊第二街 3 青洲坊第十二街 3 比厘喇马忌士街 2 罗保博士街 1 苏沙医生街 3 苏鸦利医生街 2 青洲坊戊街 3 马忌士街 2 义字街 2 同安街 3 田畔街 3 青草街 3 关前正街 3 商业学校街 1 亚美打街 3 厚望街 2 草堆街 2 船厂街 3 卖菜街 3 青洲坊己街 3 工厂街 3 快艇头街(米街) 2 福隆新街 2 飞能便度街 2 亚马喇马路 1 福庆街 3 福隆街 3 二龙喉街 2 美丽街 2 俾利喇街 2 青洲坊庚街 3 夜呣街 2 嘉野度将军街(将军街) 2 飞喇士街(筷子基南街) 3 罗德礼将军街 2 施利化街(长安街) 3 柯维纳总督街 2 海边新街 2 福安街 3 马大臣街 2 柯高街 2 菜园街 3 官印局街 2 鹅眉街 2 意那素俾苏亚街(苏亚街) 3 皇子街(呬码头街) 2 约翰亚美打街 2 大兴街 2 李加禄街 2 区华利街 2 化验所街 3 林茂街 3 李宝椿街 3 飞良韶街 2 罅些喇提督市东街 2 公局新市东街 2 亚婆井街 2 火船头街 2 卢九街 2 路义士若翰巴地士打街 2 新头街 3 爹利仙拿姑娘街 2 亚利雅架街 2 高士德街(筷子基中街) 3 菜园涌边街 3 鸭涌河边街 3 柯利维喇街 3 墨山街 3 桔仔街 3 营地大街(大街) 2 美基街 2 西望洋眺望台街 1 高冠街 3 大炮台街 3 鲁子高街 3 丛庆北街 3 罅些喇提督市北街 2 公局新市北街 2 关前後街 2 福德新街 3 东望洋新街 2 疯堂新街 2 通商新街(新填地) 2 佑汉新第九街 3 青洲坊第九街 3 巴波沙坊第九街 3 公局新市西街 2 佑汉新第八街 3 青洲坊第八街 3 巴波沙坊第八街 3 青洲坊第十一街 3 巴波沙坊第十一街 3 高楼街 3 罗神父街 2 罗约翰神父街 2 傅礼士神父街 2 木桥街 3 卖草地街 2 麻子街 3 华园新街 2 公园街 2 通衢街 3 沙梨头街(石墙街) 3 医院後街 2 石街 3 高地乌街 2 卑度路街 2 伯多禄局长街(白马行) 1 咸鱼街 2 西坑街 2 渔翁街 2 虔信街 2 兴新街 2 西湾街 1 下环街 2 南湾街 1 三层楼街 3 风顺堂上街 2 黑沙环坊第四街 2 佑汉新第四街 2 青洲坊第四街 3 巴坡沙坊第四街 3 青洲坊十五街 3 队街 2 大三巴右街 2 光复街 2 沙梨头海边街 2 连兴街 3 兴隆街 3 定安街 3 板樟堂街 1 圣庇道街 2 三巴仔街 2 风顺堂街 2 圣美基街 2 大三巴街 2 圣禄杞街 2 妈阁上街 2 沙嘉都喇贾罢丽街 2 美珊枝街 2 家辣堂街 1 大炮台下街 3 花王堂街 2 大堂街 2 黑沙环坊第六街 2 佑汉新第六街 2 青洲坊第六街 3 巴波沙坊第六街 3 三巴仔横街 2 青洲坊第七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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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版里 3 耕里(耕围) 3 黎地里 3 龙头里(龙头巷) 3 陶工里(林家三围) 3 锦葵里(倒装一围) 3 水手里(妈阁第二巷) 3 柯利维喇里(柯利维喇围) 3 桔仔里(桔仔围) 3 西瓜里(栏横街) 3 豆酱里(豆酱围) 3 蓬莱里 3 眼镜里(倒装二围) 3 蚝里(果拦尾) 3 雅廉访里 3 罗神父里 2 土地庙里 3 乾草里 3 平线里(平线围) 3 雀里 2 石里 3 鲜鱼里 3 咸鱼里 3 担杆里(草堆横街) 3 猪里(史山猪围) 3 沙滩里(南湾围) 3 银和里 3 教师里(林家一围) 3 鱼网里(万里围) 3 鸠里 3 德香里 3 玫瑰里(聚龙通津骑楼街) 3 瑰花里 3 圣方济各里 3 疯堂围 3 圣禄杞里(朾铁围) 3 盐里(烂花园) 3 鞋里(儒履围) 3 大堂里 3 三巴仔里 2 议事亭里(议事亭右巷) 2 烟草里(烟字巷) 3 沙栏仔里(沙栏仔横街) 3 染布里 3 染师里(营地一围) 3 道咩卑利士里 3 横梁里(横围) 3 桂和里 3 哪庙里 2 乐上里 3 围 吴家围 3 吉庆二围 3 卜围 3 罗利卢台 2 顺成围(顺成里) 3 何林围(何林里) 3 大头针围(大头针里) 3 叶家围 3 显荣围(显荣里) 3 广富围(广富里) 3 阿宋生围 3 填地围(福寿里) 3 咸虾围(咸虾里) 3 善庆围 3 渡船台 3 妈阁台 3 铜锣围(居仁里) 3 万安台 3 沙井地围 3 竹室围 2 南巫围 3 草地围 3 三巴仔围 3 山雀围 3 永安围 3 社福围(社福里、吉祥里) 3 木匠围(木匠巷) 3 下环围 3 骑士围 2 陈乐围(陈乐里) 3 俊秀围(俊秀里) 3 光复围(光复里) 3 昇平围(昇平里) 3 肥利喇亚美打围 2 羔羊围(永安围) 3 打缆围 3 美上校围 2 竞走者围(骑楼里) 3 长安围 3 手肘围(德隆新街) 3 丁香围(中和里) 3 苦力围(聚龙里) 3 烦懑围(烦懑围) 3 暗围 2 内里围 3 菖蒲围(庆乐里) 3 茨林围 3 转角围(大鹏横巷) 2 偶像围 3 草蓆围(蓆里) 3 永福围(永庆里) 3 福隆围(清和里)(虱街) 3 飞能便度围 3 龙眼围 2 幸运围(福华里) 3 安仿西围(麻雀仔) 3 志围(志里) 3 土库围 3 洞穴围(由义巷) 3 东望洋围 3 福安台 3 常春藤围(永乐里) 3 柯传善堂围(柯传善堂里) 3 雄发围 3 菜园围(木字里) 3 公仔围(公仔巷) 3 幻觉围(高楼里) 3 养乐围 3 花园围(丛庆坊) 3 龙安围 3 何智英东围 3 亚婆井围 3 莲茎围(莲茎围村) 3 马忌士围(马忌士里) 3 洗衣匠围(青云里) 3 大褛围 3 门官围 3 美基内市场围(味机市) 3 吉庆一围 3 鹰围 3 李家围 3 了望围(安怀居) 3 大炮台围 3 绿石围 3 沙鹪围 3 新围 3 何子英西围 3 雅廉访围 2 高楼围 3 卑第围 2 巴掌围 3 乾草围(卖草地里) 3 棕榈叶围(敦善里) 3 木瓜围 3 何子英私家围 3 和平台 3 蕉园围 3 家神围(长乐里) 3 太和围 3 西望洋围(三间里) 2 明珠台 2 千日红围(千日红里) 3 带水围 3 大堂新围 3 连安围 3 金鸡纳围 3 竹园围 3 玫瑰围 3 板樟堂围 2 疯堂围 2 圣尼各老围(仁厚里) 3 大三巴围 3 红雀围 3 凤仙围 3 大炮台下围 3 圣柯奴非围(福星里) 3 仁慕围 3 大堂围 2 六屋围(福六里) 3 冯家围 3 工匠围(居安里) 3 日头围(日头里)(大三巴太阳里) 3 板堆围(板堆里) 3 果栏围 3 天台围 3 硕围 3 柚围(柚果里) 3 扊围 3 华士围(华士里) 3 老人围 3 哪围 3 前地 亚坚奴前地 2 老人院前地(花王堂高园) 2 耶稣会纪念广场(大三巴石级) 2 打缆前地(打缆地) 2 白鸽巢前地 2 公局市前地 2 妈阁庙前地 2 康公庙前地 2 土地庙前地(醮地) 2 包公庙前地 2 板樟堂前地 2 冈顶前地 2 花王堂前地 2 大堂前地 2 议事亭前地 1 金龙前地 3 木板前地(板樟前地) 3 斜巷 大关斜巷 3 妈阁斜巷(万里长城) 2 高楼斜巷(高楼上巷) 2 灰炉斜巷 2 花王堂斜巷(沙栏仔斜路) 3 疯堂中斜巷 2 竹仔室斜巷 1 长楼斜巷 3 水手斜巷 3 乐建斜巷 3 三层楼斜巷 3 东望洋斜巷 2 牡鸡斜巷 3 夜呣斜巷(冈顶斜路) 3 疯堂斜巷 2 打铁斜巷 3 亚婆井斜巷 3 大炮台斜巷 2 火药局斜巷 2 和平斜巷(高楼下巷) 2 西望洋斜巷 2 水井斜巷(细井巷) 2 衣湾斜巷 1 兵营斜巷(兵营斜路) 2 三巴仔斜巷 3 史山斜巷 3 圣方济各斜巷 3 大堂斜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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