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着向公钞局申报公务员、服务人员及退休金/抚恤金受领人死後所遗下债权之效力,告示期间订定为三十日。 第二条——下列法规不再在本地区生效: a) 根据一九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命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8818号命令延伸至澳门适用之一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命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5524号命令; b) 十月二十八日第455/71号命令第十五条。 第三条——本法规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第一条——为着向公钞局申报公务员、服务人员及退休金/抚恤金受领人死後所遗下债权之效力,告示期间订定为三十日。 第二条——下列法规不再在本地区生效: a) 根据一九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命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8818号命令延伸至澳门适用之一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命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5524号命令; b) 十月二十八日第455/71号命令第十五条。 第三条——本法规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