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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84/M号法令,规定公务员及恤金领取人提出对公库拥有债权之有关期限为卅天--撤销透过一九一一年三月廿四日国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八八一八号国令伸展至澳门实施之一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国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五五二四号国令以及十月廿八日第四五五∕七一号国令第一五条条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为着向公钞局申报公务员、服务人员及退休金/抚恤金受领人死後所遗下债权之效力,告示期间订定为三十日。 第二条——下列法规不再在本地区生效: a) 根据一九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命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8818号命令延伸至澳门适用之一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命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5524号命令; b) 十月二十八日第455/71号命令第十五条。 第三条——本法规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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