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 治安警察厅警员、水警稽查队警员、中央监狱及社会复原中心保安编制内警员,以及消防队消防员,获赋予领取执行其职务所需之适当制服及鞋物等实物之权利。 第二条 本法令之施行细则由总督以训令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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