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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84/M号训令,核准「Calingford保险有限公司」在本澳从事保险业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总部设在香港之“嘉丰保险有限公司”请求给予在本地区设立总代理处从事保险业务之许可; 澳门发行机构审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十五条及第十条第一款b项及e项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一、根据第50/81/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许可“Calingford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称为“嘉丰保险有限公司”)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该公司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213/83/M号训令所订之一般及特殊条件经营汽车保险,并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下列之其余保险项目: ——火险; ——汽车保险; ——其他:多种住户保险以及盈利中断险。 二、根据经九月十三日第47/82/M号法令独一条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尚许可上述公司为澳门地区任何公共实体提供保险服务。

一九八四年八月九日於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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