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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4/M号法令,设立澳门基金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随着本地区经济及社会高速发展,形成对行政当局之各种需求与日俱增,故有必要及时并适当设立一基金组织之机构,以加强回应此等需求之能力,并致力推动在福利、文化及教育等领域内之发展项目,以补充公共及私人方面所开展之其他活动。 这一新机构将以服务澳门及其居民为宗旨,故有全权享用双语名称——澳门基金会(Funda??o Macau),以展示其活动之范围。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设立) 一、设立澳门基金会(Funda??o Macau),基金会具公法人之法律人格,总部设於澳门——天主之名之城。 二、基金会拥有本身之财产,享有行政及财政自主权,并根据其章程之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条 (宗旨) 基金会旨在推动文化、慈善及教育活动。 第三条 (财产) 基金会之财产由载於附件章程第三条所指之资产及有价物所组成。 第四条 (章程) 基金会受载於本法规附件章程约束,该章程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五条 (筹设制度) 在未委任出载於附件之章程第五条b项及c项所指之机关全体成员前,基金会应按筹设制度以下列之方式运作: 一、基金会主席以不定期委任方式指定一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负责管理基金会。 二、财政司司长负责监察基金会之财政,为此目的,可由该司之公务员或由基金会出资以合同聘请之核数师提供辅助。 第六条 (税务制度) 基金会作为签署人或参与人,对法律行为及订立合同以及从事其活动之收益所涉及之任何税项、费用或手续费均享有豁免。一九八四年七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斐迪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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