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3/77/M号法律独一条修改之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规定政府应援助非营利之私办教育。 监於私立学校在澳门担当之重要角色,故政府一向尽力援助,尤其透过发放津贴、豁免税捐、税项及发放助学金为之。 现明显有需要为私办教育场所设立新援助方式,尤其透过立法,提供一些非金钱津贴之援助。 另外,应承认私办教育场所,尤其是其教学人员所提供之服务具有公益性质,因为它不但扩大及补充了由行政当局负责之教育工作,而且将教育之好处带给全体市民。 在不妨碍将来对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之津贴制度作修正、调整及充实之前提下;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援助方式) 一、得向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提供非金钱津贴之援助,尤其下列方面之援助,而此并不妨碍提供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第三条所规定之援助,该法律系由经八月二十七日第144/83/M号训令修改之二月二十八日第33/78/M号训令所充实: a)教育及教学援助; b)教学人员之培训及质素之提高; c)学校设备及物资之让给及/或供应; d)学校保险。 二、总督得透过公布於《政府公报》之批示向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提供上款未规定之其他种类之援助。 第二条* (职业税) 为豁免职业税,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之教学人员,视为行政公益法人之工作人员。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2/2003号法律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