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请求经营新保险项目;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许可“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旅游保险,而该项目为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9/82/M号训令所许可之保险项目之附加部分。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
监於“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请求经营新保险项目;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许可“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旅游保险,而该项目为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9/82/M号训令所许可之保险项目之附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