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一条 关於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的纯利税章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各条文作以下修订: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 一、 二、 三、 四、倘纳税人住所或主事务所在本地区以外时,为着税务目的,M/1式申报书上应载明在澳门的地址,如欠缺时,将视同欠交申报书论。 第二十三条 (摊折) 一、重置与摊折将视为经营年度的费用或损失,系依特别法例行之,而且,该法例还订有有关率。 二、财产之未订有重置与摊折率者,此类性质的负担将视为经营年度的费用或损失,但只以公钞局局长认为合理的尺度为限。 三、关於重置与摊折负担的计算通常是采用常数定额法,但经证明有理由且公钞局局长又不反对纳税人所用的计算原则时,损耗本身得以其他方法行之。 第三十七条 (评税委员会——组织及工作) 一、评税委员会的组织如下,该组织将刊载於《政府公报》: ——主席,由财政司司长就该司行政团体技术员及研究室法律专家或经济专家中指派一人担任之; ——澳门市公钞局局长或其法定代替人; ——会计技术员二人,每年由有关公会指派; ——非属公务员的经济、财政或公司管理硕士一人,每年由总督指派; ——秘书一人,无表决权,负责缮录该委员会的会议录及决议,由财政司司长指派该司职员担任之。 二、 三、 四、 第四十三条 (布告、公布及送达) 一、 二、 三、已核计的可课税收益亦将送达纳税人,系透过挂号邮寄M/5式通知书行之。 四、可课征的收益倘因不可归责於纳税人的事由而逾第四十二条所指期限被核计时,为着本条一款之目的,将有二十日任人查阅。 五、倘属上款所指的情况,将透过挂号邮寄M/5A式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而纳税人将援引本章程第四十四条二款、三款及四款所定的申驳期限及条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收益核定的申驳) 一、 二、关於申驳期限,倘致纳税人的邮递通知书於被收到日起算未超过二十日,则不现为该期限告满。 三、 四、 第四十五条 (复评委员会——组织及工作) 一、复评委员会的组织如下,该组织将刊载於《政府公报》: ——主席,由财政司司长就该司行政团体技术员及研究室法律专家或经济专家中指派一人其职级较高於评税委员会主席者担任之; ——评税委员会主席; ——会计技术员二人,每年由有关公会指派; ——非属公务员之经济、财政或公司管理硕士一人,每年由总督指派; ——秘书一人,无表决权,负责缮录该委员会的会议录及决议,由财政司司长指派该司职员担任之。 二、 三、 四、 第五十六条 (征税凭单的送交) 一、 二、 三、关於第四十三条四款所指的纳税人,其征税凭单将於所预定的申驳期限告满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依照本条一款所指的条件送交司库。 第五十七条 (征税) 一、纯利税款将平分为两期缴纳,第一期於每年九月份到期,第二期则为十一月份。 二、纯利税额不超过五百元者,应於九月份一次过完纳。 三、纳税人曾根据第十条五款的规定进行临时结算者,须於每年十一月份缴纳关於应缴税款总额与预先结算税款的差额。 四、倘预缴金额超过应缴税款金额时,公钞局将透过退税单将余款退还。 五、以上各款的执行将按照第五十四条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征税通知) 一、司库应於八月二十五日之前,将如M/7式的自动征税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二、司库应於十月二十日之前将如M/7式的自动征税通知书送交第五十六条二款所指的纳税人。 三、对於第四十三条四款所指的纳税人,司库应於收到凭单日起计五天期内将如M/7A式的自动征税通知书发出,以便在三十天期内缴税,逾期即援引第五十九条所指的一般制度办理。 四、在不妨碍上数款的规定下,关於开库征收自动缴纳结算得的税款,公钞局应於事前标贴布告,并透过中葡文社会传播机构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