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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4/M号法令,修正二月二十七日第九∕八四∕M号法令第二六条条文(有关立法会及谘询会选举之选民登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二月二十七日第9/84/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条 (登记的程序) 一、 二、 三、登记表格应由办理登记机构所赋予代表权的领导机构成员签署; 四、 第二条——本法令由领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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