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二月二十七日第9/84/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条 (登记的程序) 一、 二、 三、登记表格应由办理登记机构所赋予代表权的领导机构成员签署; 四、 第二条——本法令由领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