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三月三十一日第4/76/M号法令第十二、四十二及六十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立法会议员职务与谘询会委员职务有抵触) 立法会议员的职务与谘询委员职务系有抵触者。 第四十二条 (立法会的组织及选举办法) 一、 二、 三、间接选举之目的,系为保证经济、道德、救济及文化利益方面能有代表,按照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其中五名议员系代表经济利益方面者,其余一名则代表其他方面。 第六十条 (提名委员会) 一、 二、每一提名委员会最低限度须有成员一百人,并於竞选前公布所订之政纲。须以书面通知行政暨公职署而合法设立。该通知书由全体签名,并指出各人之姓名、年龄、职业及住址,以及指出其中三人为其受权人,负责指导及纪律,且以第一位为主席。 三、 四、 第二条——本法令由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