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总部设在日本之“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有限公司”请求给予在本地区设立总代理处从事保险业务之许可; 经澳门发行机构审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十五条及第十条第一款b项及e项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一、根据第50/81/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许可“The Sumitomo Marine and Fir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称为“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有限公司”)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该公司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213/83/M号训令所订之一般及特殊条件经营汽车保险,并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下列之其余保险项目: ——工作意外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 ——火险; ——汽车保险; ——其他:旅游险、盗窃或抢劫险、一般民事责任保险、运输途中之有价物保险、多种住户保险、建造险、安装险、盈利中断险,以及首饰、皮子及有价物之保险。 二、根据经九月十三日第47/82/M号法令独一条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尚许可上述公司为澳门地区任何公共实体提供保险服务。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