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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M号法令,修正经由六月三日第13/72号立法条例所修正之一九六一年六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条例第一条a及b项以及第二十三条a项内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十多年前对进入获准经营之博彩场所订定之年龄限制规定,确实已不适合现时之实际情况。 考虑到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号法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经六月三日第13/72号立法性法规第一条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a项、b项及第二款a项,现再修改如下: 第二十三条 一、 a)未满二十一岁之澳门居民,但由有权进入博彩场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b) 未满十八岁之非澳门居民,但由有权进入博彩场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二、对於仅设金露博彩及角子机博彩之场所方面: a) 未满十八岁之人士,不论其属何国籍或是否本地居民,但由有权进入博彩场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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