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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3/M号法令,订定学校活动时间表--撤销八月十四日第三七∕八二∕M号法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校历 监於各学期通常以传统节假日划分,而节假日的日期是不固定的,使各学期的长短不能均衡,故宜采用其他方式;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赋予的权力,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学年) 一、公历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为一学年。 二、每学年包括上课期及学年假期,而上课期内亦包含节假日及考试期间。 第二条 (上课期) 一、各项教学活动通常在每年十月二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进行。 二、根据经四月四日第246/74号训令适用於澳门的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第47587号法令而实施的教学实验,应每年以批示订定校历,校历可分为多学期制或双学期制,教学活动在校历所定的节假日及考试期间中止。 第三条 (学年假期) 一、自教学活动及年终试结束後至下学年上课期开始的期间为学年假期。 二、与学年结束有关的工作以及下学年的准备工作均应在学年假期期间进行。 第四条 (废止) 废止八月十四日第37/82/M号法令。 第五条 (生效) 本法令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条 (疑问) 实施本法令时所产生的疑问均由总督以批示说明。

於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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