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性质及宗旨) 行政暨公职署葡文缩写为SAFP,系一个在内政、公共行政的改善与现代化、澳门地区公职人事政策各方面进行研究、协调、管制及技术支援的机关。 第二条 (职责) 一、在本地区内政方面,行政暨公职署的职责如下: A 对民政问题提供行政与技术支援; B 支援市政纠正性与监督性监护的执行; C 对使节关系事务提供资料; D 依据法律的规定,确保选举活动; E 确保将公共行政结构与受行政管理者的权利向公众解释。 二、在政府机关的组织与管理方面,行政暨公职署的职责如下: A 分析并研究政府结构,以适当配合地区社会经济的需求; B 研究并建议物质工具及组织技术,使配合本地区政府机关专门的需求; C 为提高公共行政效率,推行引进关於工作管理与合理化方面的技术,并对机关官僚化的消除程序,加以支援; D 确保公共资讯指导计划方面有关程序自动化的协调与技术支援; E 对於其他机关在重组、改组与行政现代化方面的程序,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援。 三、在公共行政人事及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方面,行政暨公职署的职责如下: A 对於公共行政人事政策的制订及对於公务人员工作情况的纪律,进行研究及建议; B 确保招聘及培训程序在既定范围得以集中管理,并对其他机关在其相应的分科活动方面,提供支援; C 关於公共机关之享有本身人员社会计划者,对其社会工作计划的补充,加以协调,并与澳门公务员福利会配合,研究并建议适当的改善措施。 第三条 (组织) 一、行政暨公职署包括下列部门,以执行其职责: A 民政厅; B 规章协调室; C 组织暨资料室; D 招聘暨培训厅。 二、行政暨公职署置有一办事处,作为行政支援服务。 第四条 (民政厅) 民政厅的职权如下: A 受理递交的归化案,以便转送共和国有关当局,并检视该等案件是否已作适当处理; B 对不在其他公共机关职责内的活动,发给行政准照,并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发给各项证明书; C 当彩票及抽奖开彩时,派代表在场,并监察对法律的遵守及防止有蹟象的不合法或不忠实行为发生; D 关於受监护的市政机构,对其决议案及会议录,作出分析及报告,并将对该等机构所为的决定及其他批示转达各该机构; E 编制关於驻澳门使节或代办的承认案卷,并作成报告,同时,依据有关部长的明确许可,认证葡国驻外国使节的签名; F 执行并协调关於选举法及选举登记法所赋予本地区政府、市政机构主席及市政机构的任务; G 研究选举法及其文意与制度,以便向参与选举程序的机构及人员作出解释,并确保与共和国有关当局联系; H 制订并建议适当的规章,使选举登记及有关行为得以适时进行; I 对於本地区全体选民的登记及为本地区自我管理机构、谘询会而被选或被委市民的登记,加以编制并维持最新资料; J 蒐集并纪录关於选民登记活动及选举行为的统计资料,并将有关结果刊登在政府公报; L 关於政治团体、为选举目的所组成的市民联会暨透过间接选举参与本地区选举行为的社团及其部门,对其名称、代号及标志维持最新资料; M 就涉及本地区政府机关职权的问题,接待市民并向其作出解释及指导前往有关部门;* N 在该厅所参与的范围,对受行政管理者提供司法及技术支援。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0/86/M号法令 第五条 (规章协调室) 规章协调室的职权如下: A 关於本地区公共机关及机构,不论其为简单的抑或具有行政或财政自主权的,概予保持其永久性明细纪录; B 确保公共机关在其重组方面获得技术支援; C 就公共机关组织及人事规章制度的法例草案发表意见; D 就人员团体检讨草案发表意见,并按工作质量分析其人手; E 就公职方面一般性及专门性职业暨酬劳制度,建议采取措施; F 对於所需求与公职等级或职位相应的内容及职能,加以研究、订定及作成明细纪录,并将之归纳有关水平; G 参与有关公职工作上特别制度的订定; H 就社会安全及公务人员疾病援助制度,建议采取适当的改善措施; I 与澳门公务员福利会联系,协调公务员社会互惠分部制度; J 对於执行与其职权事宜有关的措施及规章所生的疑义,加以说明及解释; K 在本身所参预的范围,而其他机关及公务人员与服务人员提供技术及司法支援。 第六条 (组织暨资料室) 组织暨资料室的职权如下: A 当有关机关主管请求或上级令时,对公共机关进行技术性及组织性的直接分析,并就倘有缺点的弥补提出相应的建议; B 研究并推广现代管理技术的实施; C 对工作质量的分配暨人力物力同公共机关的目标职责相配合,进行研究; D 对於行政循环及措施在简化与合理化方面,进行研究、建议及协作; E 对於措施的实施,导致机关及其使用者关系,主要是向大众为谘询制度的改善者,进行研究、建议及协作; F 对於导致公共范围一项资讯政策的订定及资讯制度效率的改善等方针,进行研究及建议; G 协作资讯分部计划的订定,并确保分部计划及活动同政府所定的资讯政策相配合和适应; H 就公共范围资讯中心或服务的设立与组织,提供技术支援并发表意见及对资讯计划的可行性作出决断; I 建议公共范围资讯,例如包括设备的购置,正常化,资料安全,交通,资助,人事,组织及资讯管制等,采取平线政策; J 在制度分析范围,提供技术支援; K 有关资讯设备合约的编制,提供技术支援; L 促进并指导资讯人员的招聘及培训活动。 第七条 (招聘暨培训厅) 招聘暨培训厅的职权如下: A 分析公共行政人力资源状况,并从合理化角度,就公职就业的进展与质量需求,作出预算; B 建立一个能满足在查询人事方面需求的公职人力资源资料库; C 举行关於其他公共机关所请求的招聘及甄选活动及将来法律所定的集中招聘及甄选活动; D 编订并散发供甄选试应考人查询及准备所需的文件,补充资料及书目提要; E 对於递交澳门办事处有关担任本地区政府职务之应徵资料,加以汇集、审议及分配,并将相应的资料送达该办事处; F 建议并执行关於公职专业培训及进修政策,暨确保有关缺乏与优先分析的决定; G 支援公务人员专业培训与进修分科的活动实施; H 举办教练员及督导员培训活动; I 为举办专业培训与进修课程及活动,同葡国、外国或国际的澳门公、私人士,订立及促进合作的联系; J 编制对促进公职培训活动有利的教练员及督导员的档案,并维持最新资料; K 就制订人事规章及甄选程序或订定训练班及其有关课程的法例或管理章程草案,发表意见。 第八条 (办事处) 办事处系行政暨公职署的一般行政支援部门,其职权如下: A 处理行政暨公职署的总办事处; B 确保对行政暨公职署服务人员的管理; C 保持人事档案的最新资料; D 将行政及辅助团体人员调往各不同厅; E 编制行政暨公职署的预算,并确保有关的会计; F 确保财物管理及纪录编制的任务; G 管理行政暨公职署的车队并照顾设备的保养; H 确保设备及交通网的安全; I 征收法定手续费及费用的收入,并汇送财政司。 第九条 (部门及科) 机关组织所必需的部门及科,由总督以训令设立之。 第十条 (内部的配合) 一、行政暨公职署各部门当执行各该职权时,将互相保持紧密联系。 二、当执行共同计划时,各部门将一致行动。 三、大众接待处将视其工作性质,分别同有关厅作出配合。 第十一条 (特别工作小组) 为推行有关计划,总督得视其性质及所预料的时间,认为适宜时,以批示组织特别工作小组,并将本地区其他机关专门人员,或依据可引用法例的规定,招聘为此项工作服务的人员,加入该等小组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立) 一、本署的设立在不超过六个月期间,为确保该署结构的建立及正常工作的急需,得以临时性服务合约制度招聘人员,并将遵守其他机关现行为同类任务所采取的招聘规则为之。 二、截至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2/83/M号法令第二十五条二款所指的法例生效前,有关人员倘加入新团体的程序未克完成时,将继续与现行被撤销的机关团体保有关系,并保留其关於遇有空缺作专业晋升的权利。 第十三条 (疑义) 执行本法令所生的疑义,由总督以批示解决之。 第十四条 (生效) 本法例自刊登日次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