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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83号批示,关於本地区空置土地无偿批给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考虑到有必要确保无偿批出的无主土地的用途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批出该土地的目的,故必须在有关合同中系统地增加一些条款,规定当不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时,须将有关土地归还本地区。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一条c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d项,以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b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命令: 一、各机关及实体须於申请本地区无偿批出无主土地的报告及意见书中建议增加一项在下列情况下批给失效的条款: a)因作为而导致土地的使用不符合批地的目的;或 b)因不作为而导致该土地未被实际利用,尤其为实现该土地的批给目的而建造的设施被关闭的情况。 二、完全或部分欠缺上款所述建议,视为未有发出报告或意见书,并可归责於有关的行为人。

一九八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门总督府。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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