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在文化及体育设施、酒店及同类设施消除建筑障碍的指令。 根据订定消除建筑障碍的规定的第9/83/M号法律,下列公共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旅游司 a)应向负责审查建造酒店计划或监察酒店的工作人员发出指示,提醒其须执行上述法律的第十三条──《拥有最少一百间房的豪华型酒店及一级酒店,应具有一间适合伤残人士需要的房间,而其百分比不低於百分之一》; b)对於发牌属旅游司职权的公众场所,尤其是餐厅及咖啡室,当其提供公众使用的面积超过三百平方米,以及豪华型酒店及一级酒店,旅游司应审查有关场所是否遵守规范公众场所的法律规定。 2)教育司 a)在发出办学准照和审查学校工程及其他属教育司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工程时,应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b)应特别注意体育场所及其他可用作露天活动的场所的情况,并须即时研究如何将该等场所配合上述法律附件所定的要求。 教育司应尽量在该等场所内为伤残人士安排位置。 3)澳门文化学会 a)根据上述法律第七条,澳门文化学会应就属於本地区政府、各市政厅、澳门天主教教区、公共企业及公益法人的经被评定为文物且对公众开放的设施及楼宇,研究和推行改建工程; b)在审查被评定为文物的楼宇、地方或区域的工程计划时,应遵守上述法律附件所载的规定; c)澳门文化学会亦应尽快研究举行文化活动的场所所需的改建工程。
一九八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总督府
教育、文化及旅游政务司
黎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