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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3/M号法律,订定关於消除建筑障碍的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 (新的政府楼宇) 将来由政府兴建的所有楼宇,受本法律组成之一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以图画说明的规则管制。 第二条 (供大众使用之设施) 在将来由公共企业或由公共服务专营公司所兴建之楼宇内,供大众接触的设施遵守上条所指的规则。 第三条 (对大众开放的设备及楼宇) 一、在本法律生效後递交有关机关审查之对大众开放的设备及楼宇的图则,应遵守附件一的建筑规则。 二、为一款效力起见,下列者被视为对大众开放的设备及楼宇: A、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剧院、电影院、国际会议室及会议室; B、教堂及庙宇; C、老人及伤残人士之家; D、医院、留产所、卫生中心、诊疗中心及医疗站; E、学校、训练中心、宿舍及食堂; F、法庭、立契办事处及登记局; G、邮政及电讯局及与公众有接触的信用机构; H、监狱及再教育场所; I、公共运输站; J、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供体育及户外活动的场所; L、商业场所、供大众使用的面积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餐厅及咖啡室、豪华与一等的酒店单位; M、停车场; N、公共洗手间; O、大众能到达而由总督透过训令认为应该如此确定之其他设施。 三、在现存楼宇内,对为供上款所指的任一用途的设施的图则,附件一的规则为劝谕性。 第四条 (通道) 通往第三条所指楼宇之通道,将按照附件一所订之规则予以设计及施工。 第五条 (集体居住的楼宇) 一、主要为住宅用途而由独立单位组成,且得以分层方式购置的新楼宇的主要入口处,将经常是使用轮椅的人士所易於到达,且尽可能重视附件一的规则。 二、由於法例规定而应具有升降机的楼宇内,最低限度应有一部其尺寸在附件一内经有所规定,并为通往各伙的所有楼层服务的升降机。 三、不妨碍现行技术及管制条例的规则下,对独立单位为方便伤残人士居住而显然有需要作出适应及/或改善的修改工程,将发给有关准照并豁免全部税项。 第六条 (工厂及工场单位) 在本法律生效後递交有关当局审核的工厂及工场图则,将遵守附件一列明的建筑规则。 第七条 (经评定的楼宇) 一、基於本法律的精神,而应在经评定的且对公众开放的设施及楼宇内进行的适应,将由澳门文化学会予以推进。 二、上款规定只包括属於本地区、地方自治机构、澳门天主教区、公共企业及公用事业机构的不动产。 第八条 (会堂) 在剧院、电影院、会堂、会议室及国际会议室、体育场所与有固定坐位的其他设施内,将按照附件一的表为伤残人士保留若干坐位。 第九条 (公共游泳池及体育场所) 公共游泳池及体育场所,将受附件一所规定之建筑规则管制。 第十条 (停车场) 一、将按附件一所载表内规定的百分比,在公共停车场内保留若干地方,以供伤残人士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停泊。 二、该等车位最好为位于停车场角落及容易到达的地点,且应以黄色划出,并用可到达标志的一个指示牌予以标明。 三、应有关人士请求而每当可能时,在其工作地点及住宅附近,将免费保留车位供伤残人士的机动车辆停泊。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 在具有五个以上间隔的公共卫生设施内,应设有适合伤残人士的一个间隔而其坐厕得由其左边及右边到达,又每十个间隔应有一补充间隔。 第十二条 (公共浴室) 在公共浴室内,每十五间房间将设有适合伤残人士用的一个间隔,最低限度亦有一个间隔。 第十三条 (旅业场所) 拥有最少一百间房的豪华及一等的旅业单位,应具有一间适合伤残人士需要的房间,而其百分比不低於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公众接待) 具备公众接待服务而伤残人士可通达的楼宇及设施,将设有一为该等人士作出适应的柜枱或窗口。 第十五条 (电话) 在邮政及电讯局内,将有一按照附件一所定规则而作出适应的电话室(开启的或关闭的)供使用轮椅的人士使用。 第十六条 (行人路) 与步行线接触之濶度超过一米的该段行人路,将按附件一的规则降低,并以适当颜色予以标明。 第十七条 (地方自治机构) 一、市政厅及海岛市市政厅将在马路及公共行人路,以及在由其负责的设施,进行为遵守本法律所载规则的可能适应。 二、一款及第十六条所指工程,应分别在本法律生效後起计三年及两年期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公共楼宇的适应) 总督透过工务运输司将规定,按照本法律所载规定,对属於政府楼宇可能的适应工程给予优先。 第十九条 (可到达的标志) 一、可到达的标志系由以蓝色为底,及有一坐轮椅人士的白面图像的一个牌所构成。 二、上款所指的标志得以本法律组成的一部分的附件三所载图像为依据,而用於指示牌内。 第二十条 (装置标志的责任) 一、可到达之标志将装置於楼宇设施及其附属物,以及符合本法律所订条件的设备之显眼处。 二、将对不遵守上款之规定之违例者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之罚锾。 第二十一条 (税务的减少及豁免) 一、现存的设施及楼宇,按照本法律规定所作出适应,得享有税务的豁免或减少。 二、截至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总督被授权颁布关於上款所指税务豁免及减少的法令。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法律由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附 件 一 工 程 F E 最 小 应 避 免 F E I——市 区 行人路及通道 V R 横向的最大倾斜度为百分之一。 讯号柱 离地面低於二米之檐篷 V R V R 最小濶度为一二○公分而在交叉地区之濶度最小为一八○公分以便供两张轮椅通过。 标志或其他障碍之间少於一百公分 V V V R 至地面水平线或终止于最好为圆形最高为二公分的边缘的斜度为百分之五(最高为一:一二),位於对公众开放楼宇、集体居住楼宇等等附近停车场入口处的小斜坡按照附件二图解作适当保护者。 沙及碎石 V V V V 高度为九○至一五○公分在危险地方的防护栏。 V V 在经压实之泥路,尤以停车场混凝土或沥青的「地台」最小面积为一八○公分乘一二○公分,供轮椅转动之用。 V R 雨水沟渠铁疏子内之四方形间格边长最长为两公分,还顾及到用托前臂手杖、三叉拐杖或手杖的人士。 行人步行线 V V 交通灯号的转换将有足够时间给行人安全通过行人步行线(速度-一米/五秒)。 V R 附在交通灯为指导盲人的补充有声讯号。 V V 行人道降低至道路水平线最多突出两公分,倾斜度百分之五及最大濶度为九○公分。 光滑地面 V V V V 靠近斜坡为指导盲人之不同质料路面。 突出物 V V 最高高度为两公分及有圆形或斜角的边。 II——至楼宇的通道 斜坡通道 V R 供一部轮椅经过的最小濶度为一二○公分,供两部轮椅交叉通过的适当濶度为一八○公分。 V V 楼梯两边扶手之高度,供成年人为九○公分,供儿童为七五公分,在斜度的延长之开始高度为一○○公分。 V V 有防滑的地面。 V R 入口的梯台为一五○公分乘二○○公分或一八○公分乘二○○公分,此系按照斜坡而分别有一二○公分或一八○公分的濶度。 V R 离地面八○至九○公分门铃按钮。 外梯 V R 濶度为一二○公分。 V R 两面的扶手有外面的防护装置,其高度为八○五至九○公分及容许用手紧握(厚度或直径为四至五公分)。 V R 梯的扶手由顶伸展至底介乎三○至四五公分。 V R 一层楼不应只有一乘梯,而应用中间小梯台将之分段。 V R 梯的起端为不同质料,以便为盲人触摸辨别。 R R 有圆形级咀或最好无级咀的梯级。 无竖板的梯级 R R V R 梯级高度为一六公分(最小为八公分)及梯级面的长度为三○公分。 有突出级咀的梯级 R R R R 防滑面。 滑面 R R 注明:除梯外应预见供坐轮椅伤残人士而壳的斜坡。 III——楼宇入口处 人口的门 V R 门口濶度:九○与一○○公分之间。 旋转门,倘无其他入口 V R R R 建议用最好由电子或透过接触的地毡而操作的门。 厚地毡 R R R R 开力系介乎二.三及三.五的十牛顿力。 两扇门,倘其中一扇并无九○公分的濶度 V R V R 门铃或门闩的按钮离地面八○至九○公分。 V R 门把的高度为七五至九○公分。 球形门把 R R R R 金属或其他能抗撞击物质而装置在门板内部整个部份及高度为四五公分的保护板。 入口门槛 V R 无门槛或有最高为二公分但为圆形的门槛。 梯级 V R 对公众开放或集体居住楼宇的大堂 V R 至电梯或斜坡通道无不平坦的地方。 梯 R R V R 最小面积:壹五○公分乘二四○公分。 可移动或厚的地毡 R R V R 邮箱:离地面之高度为七○与一三○公分之间。 来往 V R 最小濶度为: 110公分——走廊长度不多於90公分。 120公分——走廊长度不多於20米。 150公分——走廊长度多於20米。 地毡 R R 升降机 V R 机厢 (供轮椅一部及二人) V R 内部濶度为一○○公分(适当为一二○公分) 深度为一三○公分(适当为一五○公分) V R 有自动开启的门。 门口: V R 最低一八○公分。 适当一九○公分。 V R 倘可能时设于水平的控制系统之高度介乎一二○及一五○公分,距入口的门有五○公分。 V R 在三面内墙之濶度为五公分之扶持横杆之彼此分隔为五公分,高度为九○公分。 V R 停留的准确度为正负两公分。 间断的水平停留 V R V R 在每一楼层停留时,至少由一部或两部或以上的升降机联同确保服务。 接近升降机的出口的梯 R R V R 梯台与升降机厢之间的最大分隔为一两公分。 V R 在升降机门前之梯口最小为一五○公分乘一五○公分。 V R 离地面一二○公分供召唤的楼层按钮。 V R 自动门应保持最少开启六秒。 注明:用手操作倘在通常的建筑物升降机门的开启力保五个十牛顿力对若干伤残人士是颇为困难的,倘不能使用自动门时,希望将上述数目减为四.五或更少。 IV——内部的往来 住宅的入口门 V R 门口实际濶度——最小为九○公分。 R R 门板下面部份濶度为四○公分的保护板。 V R 离地面八○至九○公分的门铃按钮。 V R 门把及锁高度介乎八○公分至一○○公分。 球形门把 R R 门槛 V R 无门槛或有最大高度为两公分但为圆形的门槛。 厚及可移动的地毡梯级 R R 内门 V R 门口实际濶度最小为八○公分(适当为九○公分)。 位於走廊末端的门的位置 R R V R 厕所门为七○公分(适当为八○公分)。 R R 前面通道。 R R 向外面开启的浴室及厕所门。 V R 离地面八○至一○○公分的门把。 球形门把 R R 走廊 V R 濶度: 一○○至一二○公分供一部轮椅随意来往。 厚或可移动的地毡 R R 门廊 R R 适宜的通常面积门—— 一五○公分乘一五○公分。 可移动的行人步行线 R R 内梯 R R 亦适用於上述所指同样规则的内梯。 螺旋形梯 R R V——适应伤残人士的住宅、场所及不同设施的附属室。 设有浴缸、洗面盆、洗手间之浴室 最小面积——二.二○米乘一.九○米。 光滑地面 R R 地毡 R R R R 向外开启的门或门。 妨碍一部轮椅操作地区的家私或普通设备 R R V R 预见有转动一八○度的区域。 V R 浴缸一一六○公分乘七○公分。 V R 高度一五○至五五公分; V R 沿墙壁离地面七○至八五公分及按每一伤残人士需要的固定扶持横杆; V R 浴缸缸底的濶度为四○至六○公分; V R 水龙头:装置在最大幅墙的中间连同混合器及电话型花洒; V R 浴缸的顶部应有供伤残人士能坐下的足够濶度的面积: V R 最低限度两行磁砖。 V R 坐厕: 高度——五○乘五五公分; 在坐厕前面供足部休息可移动的座; 扶持横杆:两面的可移动的及为四至五公分的,离地面七五公分及长度为六○公分; 悬於天花板而离地面一二○公分的倘有的三角形扶持物; 厕纸座:固定在扶持横杆之任一端; 水箱——尽可能与生厕分开; V R 洗面盆: 高度:其上面离地——八○公分; 吸管与前面边伸延的距离:二五至三五公分: 嵌在墙壁内或有隔热的吸管; 支承架的高度为九○至一○○公分; 装置在一○○至一八○公分之间并有百分之十的倾斜的镜; 挂毛巾的架:在可接触的范围内。 有柱的洗面盆 R R 无坐厕的浴室 最小面积—— 一九○公分乘一七○公分。 有坐厕及洗面盆之花洒浴室 V R 最小面积一二二○公分乘一六○公分。 建议面积为二五○乘二一○公分。 预见转动一八○度的一个范围。 向外开启的门或门。 光滑地面 R R V R 花洒浴室: 地面——装置在沟渠上而用木砌成棋盆形的木地板; 离地面一○○至一二○公分的电话型花洒; 一○○公分高的水总制; 在侧面及後面墙壁的扶持横杆有四——五公分以至七五——八五公分的高度; 可摺叠的櫈的深度为五○公分。 有洗面盆而无坐厕的沐浴花洒浴室 V R 最小面积—— 一六○公分乘一六○公分。 光滑地面 R R 向外开启及门。 有洗面盆的厕所 V R 最小面积—— 一四○公分乘一四○公分。 通常面积—— 一六○公分乘二二○公分。 预料转动一八○度角的留空面积。 尿兜(供非固定的伤残人士用) V R 离地面一二○公分之两面扶持横杆。 梯级 R R 光滑地面 R R 有独睡牀及房间 V R 最小面积—— 三一五公分乘二八五公分。 建议面积—— 三八五公分乘三三五公分。 家私脚的收藏: 深度—— 一五至二○公分 高度—— 二五至三○公分 倘为门或开启的门,衣柜及衣橱前的留空的空间,分别为一二○及一四○公分; 牀的高度——五○至五五公分 妨碍轮椅往来的补充设备 R R V R 衣柜: 置於地面,无脚及使轮椅之座进入内面者: 高度—— 一七○公分; 深度—— 六○公; 在一四○公分处为挂衣架粗棍; 衣架固定在一二○公分处; 装置在离地面四○与一三○公分之间、深度为三○至四○公分之可能有的柜隔 装置在离地面四○乘一一○公分,深度为三○至四○公分及抽屉; R R V R 家私之间的留空的空间; 最小——九○公分; 适宜—— 一五○公分。 有双人牀的房间 R R 最小面积——三六○公分乘二八五公分 建议面积——四八○公分乘三三五公分; 与有单人牀睡房所指相同规则 有两张独睡牀的房间 R R 最小面积——四八○公分乘二八五公分与有单人牀房间所指之相同规则 厨房 R R 最适合伤残人士的L或U型设计 预见为一五○公分乘一五○公分之最小留空面积与燃烧设备分隔的火炉 地毡 R R 工作枱: 高度一八○至八五公分之间; 深度——六○公分 介乎七○至七五公分之间的下面留空的空间。 光滑地面 R R 洗碗盆: 高度——八○至九○公分之间; 介乎七○至七五公分之间的下面留空的空间; 装嵌或有隔热的虹吸管; 连接在虹吸管倘有的捣碎余馔器,装嵌的或受防护的; 益的深度—— 一五公分; 有鹄颈的水龙头及混合器。 厨房 V R 火炉: 装设在深为二○公分、高三○公分的一个灶枱上,以致第一块板与工作枱之水平相符合,或中间部份与眼的高度看齐。(正负为一一○公分)。 深度——三○至四○公分; 濶度——六○公分; 由侧面向更有利方面开启的门 预见一个侧面的板或在火炉下。 妨碍轮椅来往的补充设备 R R 雪柜: 与火炉所指之相同规则。 洗碗机: 与火炉所指之相同规则。 柜及其间隔: 装置在离地面三○及一四○公分之间; 在工作枱的最大深度为三○公分; 最好为门; 倘为落地柜,其脚之深度为二○公分及高度为三○公分。 抽屉: 装置在高度为四○与一一○公分之间。 窗 高度——正负一五○公分。 窗槛的高度——六○公分。 门闩及门把高度——九○至一二○公分。 最好为窗。 外门 R R 电器装置 开关、门铃的按钮、及门闩应装置在九○至一二○公分的高度。 入墙的电插头应装置在离地面三○至六○公分处。 应在浴室装置离地面六○公分的一个警报系统(牵引的或按钮的)。 在无侦察及警报火警的自动系统内,应装置用手操作的其他系统,而其控制器应设在高度为九○至一二○公分处。 旋转开关 R R 饭厅的枱 高度——七五至八○公分。 下面留空空间——七○至七五公分。 为一名轮椅使用者所使用之必需面积——八○公分乘一一○公分。 在餐厅内: 枱与枱之间的空间——按照规定为九○或一八○公分。 VI——对公众开放的设施及楼字 柜枱及窗口 V R 高度——八○至九○公分。 V R 前面的留空空间——九○公分乘一○○公分。 自动服务的柜枱 R R 高度——八○——九○公分。 R R 前面的留空空间——九○至一○○公分。 R R 成年人或儿童的扶持横杆应分别装置在高度为九○及七五公分处。 收银机之间的通道 V R 留空的空间——九○至一○○公分。 电话 V R 挂墙电话(有或无箱藏) V R 拨字盘应介乎在一○○至一三○公分的高度。 电话亭: V V 最小面积——九○公分乘一四○公分。 V V 适当面积——一二○公分乘二○○公分。 门: V V 濶度:八○公分。 V V 应自动关闭。 电话 枱: V V 高度——八○至八五公分。 V V 下面留空的空间——七○至七五公分。 往海滩的通通 V R 以类推方法执行载於本附件的一般规则 场所及体育设施 V R 预见为通经行人隧道的斜坡。 执行载於本附件的一般规则。 V R 行人路及走廊的扶手。 V R 售票及贮存个人物品而高度为九十公分之柜枱。 V R 预见已作适应的洗手间。 V R 浴室: 执行为花洒浴室所指之规则。 V R 更衣室: 执行对一部轮椅往来及操纵的一般规则; V R 室: 面积——一八五公分乘一七○公分; 离地五○公分而固定在墙壁的櫈; 固定在一一○公分高度的衣架; 镶在墙壁而离地为九○公分之扶持横杆。 R R 游泳池: 在本附件定出梯之长度及梯级; 紧接的梯有供轮椅用的斜坡; 梯两边双重的扶手及斜坡,其高度分别为四六及八五公分,而向末端的伸展最小为四○公分; 有防滑的地板。 光滑地板 R R 在观众之间而为伤残人士保留的坐位特徵平面面积:一○○公分乘一五○公分通道(走廊)最小濶度为九○公分; 较游戏场所的水平线为高; 位於更容易到达的地方。 应保留适应空间的表: 总容量 应保留 0-100 2%或最小1% 101-200 超过一百则为2十1% 201-500 超过二百则为3十0.5% 501-1000 超过五百则为5十0.25% 1001-5000 超过一千则为7十0.125% 5001及以上 超过五千则为12十0.075% 学校及供训练之楼宇及设施在上数章研定一般规则将以类推方法予以实施若干楼宇至其他楼宇之通道将为平滑的并尽可能有物覆盖濶度最小为一五○公分更佳为一八○公分的走廊无门槛的向外开启的门,门口为九○至一○○公分在多层楼宇内已作出适应的升降机每十有一已作适应的洗手间已作适应的花洒浴室一间为教学用的所有地方(课室、实验室等)按照现在所制订的一般规则系供坐轮椅伤残人士来往的范围VR适应伤残人士的设备得用轮椅替代可移动的椅;得降低至九○公分的黑板等表演室及社会文化活动的其他设施以类推方法将上数章的一般规定予以实施最小濶度为九○公分之通道及走廊;适宜——一二○至五○公分为伤残人士保留的空间:最小(水平)面积——九○至一○○公分乘一二○公分;建议面积——九○至一○○公分乘一五○公分;後面通道 在表演室、会堂、会议室及国际会议室等应保留已作出适应的空间的表; 总容量 应保留 ○——七五 2. 七五——三○○ 3. 三○○以上 每一○○为3+1 每室至少四个 在公共图书馆为伤残人士保留的坐位表: 总容量 应保留 ○——五○ 2. 五○—— 一○○ 3. 一○一 ——二○○ 4. 二○○以上 每一○○为4+1 停车场将为伤践人士保留空间的最小面积——三三○公分乘五○○公分建议面积以便预见一个侧面的留空空间为一一四公分至三六○公分乘五○○公分用黄线划出有可到达标志的指示牌无倾斜的通道或用有一个更大倾斜度为一比一式的小斜坡往地下停车场的通道:用有一个最大倾斜度为百分之五的斜坡:用升降机VR为伤残人士车辆保留车位的表:A 超过五十个车位的一般公众停车场,每百或不足之数预留一车位B 在医院、健康中心、医务所等的停车场:每三十个预留一个最少预留一个C 体育场所的停车场:每五十个或不足之数预留一个车位车房最小面积三三○公分乘五○○公分适宜面积三六○公分至三八五公分乘五○○公分至六○○公分,以便预见一一四公分至一六○公分的一个侧面留空的空间:通道的深道(行李箱、马达)——最小为一○○公分;RR通道的濶度(入口)—— 一一四公分至一六○公分上落型门,倘可能为自动门(以接触地毡)灯的开关应位於接近汽车入口/出口的地方设有车房的集体居住楼宇应预见为伤残人士作出适应的百分之十的车位VII 工厂、工场 建筑、适应及设备工作场所RR以类推方法执行本附件的一般规则除可引用的一般规则外,必须在每一情况,一方面考虑工作的性质及在另一方面考虑伤残的类别及其严重性VIII 通道的标志 通通的标志VR 通道标志的所需大小供在多个距离可以看见: 距 离 - 米 最小尺寸 - 公 分 ○——七 6 x 6 七—— 一八 11 x 11 一八以上 最小为20x20 最大为45x45 字及数目VV 字及数目的所需高度,以便在多个距离可以看见 : 距 离 - 米 最小尺寸 - 公 分 2 0.6 3 1.2 6 2 8 2.5 12 4 15 5 25 8 35 10 40 13 50 15 说明:F——对未来工程而言E——对现有者而言V——强制性R——劝谕性 附件二 为无建筑障碍而设计的规则 除附件一的规则以图案显示外。 表三 通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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