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在澳门地区设立一保险公司之请求,其将使用之名称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R.L.”,中文名称为“澳门保险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Macau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公司资本为澳门币一千万元,由葡萄牙公营企业完整认购及缴付其中54%,而其余部分则由总部或住所位於澳门之实体认购及缴付; 监於许可该请求将可能对本地区有利; 经澳门发行机构审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十条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一、根据第50/81/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许可在本地区设立名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R.L.”(中文名称为“澳门保险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Macau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之公司,以便其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并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下列项目: ——工作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火险;——汽车保险;——海事——船体险;——运输险;——其他:疾病保险、旅游险、玻璃险、盗窃或抢劫险、一般民事责任保险、运输途中之有价物保险、担保履约保险、多种住户保险、自然灾祸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建造险及安装险。二、根据经九月十三日第47/82/M号法令独一条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尚许可上述公司为澳门地区任何公共实体提供保险服务。
一九八三年七月六日於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