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本地区负责支付之以士姑度为单位之薪俸及补助转换为澳门币,应根据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号法令所定之公式为之,该公式曾部分被一月十六日第2/82/M号法令修改。 为使本地区总预算所支付之薪俸及补助在调整上能保持相对统一,故本法规修定了现行转换公式,使该公式以每经济年度为与里斯本之澳门库房储金局之财务关系而订定之预算兑换率及定期对士姑度贬值系数所作之调整为根据。 另一方面,为尽可能解决立法分散现象,从技术角度来看,宜将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号法令之现行规定纳入本法规,并废止该法令。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除定期金外,一切以士姑度为法定单位并由本地区负担之长期补助、酬劳、出席费及其他附加补助,应根据公布於《政府公报》之总督批示所订定之士姑度贬值系数作调整。 第二条——应根据为与里斯本之澳门库房储金局之财务关系而订定之预算兑换率,将在澳门或外地支付之上条所指之补助、酬劳及出席费转换为澳门币;不足十元者亦作十元计算。 第三条——本法规之规定延伸适用於自治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及视为行政公益法人之机构。 第四条——适用本法令而产生之疑问,由总督以批示解决。 第五条——废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号法令及一月十六日第2/82/M号法令。 第六条——本法规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
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第189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