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一条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号法令第四十六条及五十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四十六条 (文件) 一、 。二、签发任何类别澳门来源证明文件,只以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为之。三、 。 第五十条 (程序) 一、 。二、 。三、来源证明文件一经签妥,经济厅将该文件之正本及第一副本,连同经核签之有关活动商业发票,正本送交所参予之银行机构;第二副本交与关系人;第三副本送交澳门发行机构,其余副本存查。
独一条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号法令第四十六条及五十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四十六条 (文件) 一、 。二、签发任何类别澳门来源证明文件,只以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为之。三、 。 第五十条 (程序) 一、 。二、 。三、来源证明文件一经签妥,经济厅将该文件之正本及第一副本,连同经核签之有关活动商业发票,正本送交所参予之银行机构;第二副本交与关系人;第三副本送交澳门发行机构,其余副本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