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总部设在香港之“亚洲保险有限公司”请求给予在本地区设立总代理处从事保险业务之许可; 经澳门发行机构审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十五条及第十条第一款b项及e项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一、根据第50/81/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许可“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称为“亚洲保险有限公司”)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并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下列项目: ——火险;——工作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汽车保险;——海上货运保险;——其他:盗窃或抢劫险。二、根据经九月十三日第47/82/M号法令独一条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尚许可上述公司为澳门地区任何公共实体提供保险服务。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