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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82/M号训令,核准「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门进行保险业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给予在本地区设立总代理处从事保险业务之许可; 经澳门发行机构审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十五条及第十条第一款b项及e项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第一条 一、根据第50/81/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许可Companhia de Seguros da China(中文名称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并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下列项目: ——人寿保险;——工作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火险;——汽车保险;——海上货运保险;——其他:运输途中之有价物保险、一般民事责任保险、建造险、安装险、多种住户保险、盗窃或抢劫险、投资保险(政治风险)、保证履约保险及旅游险。二、根据经九月十三日第47/82/M号法令独一条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尚许可上述公司为澳门地区任何公共实体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条 豁免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放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凭澳门发行机构指定之永久按金。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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