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一条——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七十八条内文修正如下: 第七十八条 (公共机构的保险) 本地区及其任何机关、机构及团体即使其为法人,以及公共企业、地方自治机构及行政公共机构的保险,只许向经总督为该目的以训令核准之保险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