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47/82/M号法令,修正十二月廿八日第五○∕八一∕M号法令第七八条条文(公共机构之保险)。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独一条——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七十八条内文修正如下: 第七十八条 (公共机构的保险) 本地区及其任何机关、机构及团体即使其为法人,以及公共企业、地方自治机构及行政公共机构的保险,只许向经总督为该目的以训令核准之保险公司投保。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