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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2/M号法令,设立中葡教育葡语教员及督导员训练班。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在不同层面教授及推广葡语以及培训教学人员,为本年度施政方针所定的优先工作。 监於有需要培训葡语教师,特别是使其具备在澳门的中葡学校教授日间或夜间课程的资格,因此,根据十二月二十三日第39/78/M号法令,设立一项为期两年的教师任职资格课程。然而,遗憾的是,该课程最终未能开展,而澳门小学师范学校亦仍处於闲置状态,但另一方面,有关的培训需求却日益增加。 由於缺乏具资格的教学人员,故不得不聘用未受任何培训的人员担任教学工作,当中很多人甚至不具备报读教师培训课程所需的最低学历,故此,尽管近年作出努力,但成效却不太令人满意。另一方面,由於缺乏教师,政府未能满足澳门很多中文学校对在其课程中增加葡语科目的迫切需求。 监於须借助临时教学人员提供服务,因此,宜向该等现职的临时教学人员提供最基本的教学培训,故设立辅导员课程,藉此富澳门特色的教育模式培训教师辅助人员。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赋予的权能,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课程) 澳门小学师范学校除设有经十二月二十三日第39/78/M号法令设立的中葡教育葡语教师任职资格课程外,现增设中葡教育葡语辅导员任职资格课程;该两项课程均须根据本法令的规定运作。 第二条 (期间) 一、中葡教育葡语教师任职资格课程为期三年,包括教学实习在内;而中葡教育葡语辅导员任职资格课程则为期一年。 二、具备辅导员任职资格课程学历及本法令第十条a)项所指学历者,仅需修读两年的教师任职资格课程。 第三条 (文凭) 合格的学生将取得赋予其在官立及官制学校从事职业所需资格的有关文凭。 第四条 (等同学历) 葡语教师任职资格课程合格者,其学历等同於小学师范课程的学历,但在以葡语为教学语言的官立小学任教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优先权) 在中葡教育的编制内教师或临时教师职位的开考中,具备本法令所指的教师任职资格课程学历的投考人优先於其他投考人,但不包括持有能证明至少具中文口语(粤语)知识的小学师范课程文凭者。 第六条 (组织及运作) 一、课程以学分制逐步开展,根据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计划运作,并随课程的展开逐渐增加实践的比重。 二、理论教学在小学师范学校进行,而实践活动则在官立及官制学校进行。 二、(译者注: 应为第三款)课程学习分为三个基本范畴: a)发展学习; b)课程及教学组织以及评核; c)葡萄牙语言及文化。 四、各范畴须包括认为属必要的科目,其大纲须符合相关范畴的课程安排,且须由该范畴的其中一名教师负责协调工作。 五、如报读学生人数不足,课程可不开办。 六、课程的上课时间原则上(至少在首阶段)须使现职的非专职人员能兼顾课程的修读及其本身的教学工作。 第七条 (师资) 一、师资包括教育文化司的教学人员、技术员,以及其他以劳务提供合同、定期委任、临时制度等方式工作或特别为教学目的而获派驻的教师或技术员。 二、在未另定制度之前,课程教师如同时在其他官立及官制学校提供全职工作,或在教育文化司或其辖下机构担任技术员工作,则按利宵中学所实行的制度,收取超时教学工作报酬。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 各课程均设有一由有关教师组成的教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小学师范学校校长担任主席并当然兼任课程主任。 第九条 (大纲) 各范畴的教学计划及科目大纲由课程教学委员会建议,交由教育文化司核准,并在《政府公报》公布後生效。 第十条 (最低要件) 除须在有关教学委员会所定的入学试中成绩合格外,尚须符合下列的最低修读要件: a)教师任职资格课程――具备十一年级学历或等同学历; b)辅导员任职资格课程――具备九年级学历或等同学历。 第十一条 (报名) 报名招生应在开课前至少一个月刊登公告;每年的招生人数由教学委员会建议订定。 第十二条 (废止) 废止十二月二十三日第39/78/M号法令、六月九日第15/79/M号法令及十月二十七日第35/79/M号法令。 第十三条 (疑问) 适用本法令时所产生的疑问,由总督以批示释除。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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