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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82/M号训令,准准鲁弥士主教幼稚园组织章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考虑到订定澳门学前教育通则的六月十九日第26/82/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後; 澳门总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c项所赋予的权能,下令: 鲁弥士主教幼稚园组织章程 第一条 (运作) 鲁弥士主教幼稚园(以下简称幼稚园)的运作,受本训令以及订定澳门学前教育通则的法令规范。 第二条 (隶属) 幼稚园隶属教育暨文化司。 第三条 (管理) 幼稚园的管理机关为: a)院长; b)教学委员会。 第四条 (院长) 一、幼稚园院长是由总督从具备经官方认可学校颁发的文凭的幼稚园教师或属有工作需要时,从具备师范小学课程文凭或高等教育学校颁发的相应文凭的教师中任命。 二、院长的职责为: a)代表幼稚园; b)遵守法律及规章规定,处理属其职责范围内的个案,并对其他问题作出报告; c)召集及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 d)指导、统筹及推动幼稚园的活动; e)鼓励亲属参与幼稚园的活动; f)推动任职人员的技术及专业进修; g)统筹年度活动报告的制作; h)妥善管理设施及设备。 三、在院长缺勤及因故不能视事时,教育暨文化司得委任一名代院长。 四、幼稚园院长得免除担任直接照顾幼儿的工作,亦无需直接负责一班的工作。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 一、教学委员会由院长和任职的幼稚园教师组成;安排在幼稚园工作的具专业资格的小学教师亦得成为委员会成员;教学委员会由院长任主席。 二、教学委员会的职责为: a)辅助院长推行教务工作; b)修订教学大纲,并使之配合实况; c)对任职人员的培训提供意见; d)对有助於幼稚园加强与社会的合作以及鼓励亲属参与幼稚园活动的措施提出建议及展开有关工作; e)制订年度活动计划方案及有关执行报告; f)根据现行一般规定,订定委员会的运作规则。 三、教学委员会在幼稚园运作期间每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经主席召集或多数成员要求,教学委员会将召开特别会议; 四、委员会的决定取决於多数票,票数相同时,主席的票具决定性。 五、委员会的会议不影响幼稚园的正常活动。 六、经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後,院长委任一名委员会成员为秘书;秘书负责缮立会议纪录;当未有委任代院长或属院长不在的情况,可由秘书代行院长的职务。 第六条 (校务处) 幼稚园的校务处隶属院长管理;校务处负责处理与幼稚园有关的文书工作。 第七条 (人员) 一、在幼稚园任职的人员属教育暨文化司的编制,由司长安排该等人员在幼稚园工作。 二、安排在幼稚园任职的人员隶属院长。 第八条 (教务主任) 经听取教学委员会的意见後,可从教学委员会的成员中,任命每一班的教务主任。 第九条 (教学语言) 在幼稚园的活动中及在与学生接触时,所使用的语言为葡语。 第十条 (就读) 一、幼儿就读幼稚园,须接受身体检查及报名。 二、报读幼稚园的程序应於七月完成;教育暨文化司每年应预早公布报名的期间。 三、报名时应递交以下文件: a)专用报名表; b)身份证明文件; c)备有最新资料的健康报告表; d)属未能及时接受本条所指的医生检查的情况,由医生发出的证明幼儿未有患上传染病并指出幼儿是否有残疾的声明书。 四、当报名人数超出学额时,优先取录能听懂及使用葡语的幼儿以及较年长的幼儿;年龄先以年、月和日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福利会) 幼稚园设学生福利会,该福利会根据现行学生福利会规章运作。 第十二条 (活动) 一、幼稚园的活动及运作时间由六月十九日第26/82/M号法令第九条及第十条规范。 二、幼儿将分配进入不同的班或组别,每班或组别的人数不应超出教学规则所容许者。 三、除在幼稚园范围内进行的康乐活动外,尚可安排幼儿在幼稚园范围外参与户外活动及游玩。 四、幼稚园亦应为幼儿、家长及对幼稚园活动有兴趣的人士安排聚会及庆祝活动。 第十三条 (缺课) 为统计及辅导目的,须记下学生的缺课情况,而家长须说明学生为何缺课。 第十四条 (疑问) 执行本训令时产生的疑问,由总督以批示说明。 第十五条 (生效) 本训令於一九八二/八三学年始生效。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於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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