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宜将澳门关於在预备班和中学任教不同组别、分组、科目、专业所需的适当及充分学历的规定,与在葡萄牙生效的相关规定一致; 同时,五月九日第14/81/M号法令及第15/81/M号法令的规定业已过时,在不妨碍教育制度纲要法获通过後所作的深层次修订的情况下;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护理总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赋予的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在预备班和中学任教不同组别、分组、科目、专业所需的适当及充分学历,为载於本法令附表者。 第二条 日後修订在预备班和中学任教所需的适当及充分学历,以训令为之。 第三条 废止五月九日第14/81/M号法令及第15/81/M号法令。 第四条 适用本法规时所产生的疑问,由总督以批示说明。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斐迪鎏
(第20/82/M号法令的附表已被第72/84/M号训令第一条所指的表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