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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M号法律,修正土地法第一九七及一九八条条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 (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七及一百九十八条的修订) 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九十七及一百九十八条修订如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旧有的确定性租赁) 一、 。二、 。三、对本法律生效前所签订之租赁合约未有作出规定者,其有关租金得按每五年作调整,而其最後一期将作适应缩短以便与合约期限的告满相符。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临时纪录手续的更改) 一、租赁批给引致情况的转移,因发生疑问所作出的临时纪录,由於法定期限已满仍未向登记局申请作批给许可的注改而告失效者,即视为已续期;但该临时纪录得维持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未失效的租赁批给所引致情况转移的临时纪录,而又未向批给人士申请批给许可的注改者,亦得维持此项情况至上款所指的期限告满。 三、本条一及二款所订期限告满後,以上各款所指的临时纪录即告失效。四、 。 第二条 (生效) 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九十八条的修订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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