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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M号法令,订定澳门地区假期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 澳门地区假日 a)一月一日,四月二十五日,五月一日,六月十日,八月十五日,十月一日,十月五日,十一月一日,十一月二日,十二月一日,十二月八日,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二十五日; b)节日:农历新年(三天),清明节(扫墓),圣瞻礼六及圣瞻礼七,圣体瞻礼日,端午节及重阳节; c)中秋节翌日。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8/87/M号法令 第二条 亦视为假日: a)澳门市日(六月二十四日); b)於海岛市,十一月三十日。**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5/93/M号法令 第三条 一、监於第一条b. 及c. 项所指节日在每年阳历方面是不固定的,民政厅将在每年十一月份内,制订下一年度全年假日表,并将之刊登政府公报。 二、上款所指的刊登事宜,今年於一月份为之。 第四条 为良好执行本法令,总督将作出必要的批示。 第五条 凡属本地区与假期及特准缺勤有关之法例概予撤消。 第六条 本法令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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