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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M号法律,豁免澳门发行机构给予澳门电力有限公司二亿五千万元贷款合约所应缴政府之所有税项及手续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 (豁免) 因澳门发行机构借予澳门电力有限公司用作在澳门产电及配电发展的融资的澳门币二亿五千万元或同等币值的借贷合同而应缴付予政府的一切税项、费用和手续费,予以豁免。 第二条 (优先受偿权) 分别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七百四十七条第一款a项及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七百四十八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澳门地区对用作专营的资产享有一般动产优先受偿权及不动产优先受偿权,以担保八月十日第12/81/M号法律所载的核准而向澳门发行机构履行责任以致须支付的款项的偿还。 第三条 (生效之开始) 本法律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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