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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1/M号法令,在路环岛拨一面积十七万七千四百平方公尺地段作为绝对保管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地区之植物一向被认为其具有科学价值之研究者所重视。 经考虑科学、生态及风景等因素,决定在路环岛之澳门农林署现址周围设定一保护区。 设定该保护区,旨在向农林署提供适当资源,以继续保护澳门稀有植物品种、开发新种植方法,使植物品种更丰富、安置一植物公园所适用之设备,以及继续加紧进行指定之工作及研究,即与本国及外国组织进行资料与物品方面之交流活动。 此外,考虑到该署所在地之教学及科学价值,将在环境规划上保留空间供其发展,以及在特定范围内继续进行有关实地研究及工作。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 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在路环岛设定一面积为十七万七千四百平方公尺之全部保护区,其土地之四至为本法规附件刊登之地图界线所示。*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0/84/M号法令 第二条——上述保护区供澳门农林署作植物品种科学研究之用,以保护及改善本地区之植物种植并使之多元化。

一九八一年九月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九月十九日第33/81/M号法令附件所示之 向澳门农林署提供之政府保护区*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0/84/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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