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 (核准) 核准澳门总督对一项金最高金额相等於澳门币二亿五千万元的信用活动提供本地区的保证以及担保向发行机构偿还由其借予澳门电力有限公司的资金。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於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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