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职业税章程第七、十及二十五条的修订) 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之职业税章程第七、十及二十五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七条 (第一组纳税人的职业税税率) 一、第一组纳税人的职业税税率如下: 应课税的收益 百分率 至25,000元 3% 至30,000元 4% 至40,000元 5% 至50,000元 6% 至60,000元 7% 至70,000元 8% 至100,000元 9% 100,000元以上 10%
第一条 (职业税章程第七、十及二十五条的修订) 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之职业税章程第七、十及二十五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七条 (第一组纳税人的职业税税率) 一、第一组纳税人的职业税税率如下: 应课税的收益 百分率 至25,000元 3% 至30,000元 4% 至40,000元 5% 至50,000元 6% 至60,000元 7% 至70,000元 8% 至100,000元 9% 100,000元以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