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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0/M号法令,撤销在澳门硬性规定接种预防天花疾苗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现行《公务员通则》第十二条g项规定,所有投考担任公共职务者均需身体健康,除其他文件外,彼等尚须提交一份接种天花疫苗之证明书,以证明其身体健康。 监於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已於全球根除天花,因此,无须再接种天花疫苗,故废止任何强制实施该接种之法例; 另一方面,监於须为前往仍要求接种天花疫苗之国家之人接种该疫苗; 应卫生司之建议; 经听取政府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於澳门废除接种天花疫苗之法定义务。 第二条 继续为因前往要求接种天花疫苗之国家而须出示有关证明书之人士接种疫苗。

一九八○年七月三十一签署。 命令公布。 总督 伊芝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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