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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M号法律,设立保安部队军事化机构及消防队人员予保安服务补助。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虽然十二月三十日第24/78/M号法律已赋予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可观的优惠,然而,基於该部队目前的情况,需即时采取措施,以鼓励更多人进入其编制及有意晋升等级内较高职级。 向葡萄牙招聘人员以弥补人手的不足,已被确认为有必要的,而只有向彼等提供适当的吸引条件,这项措施方为可行。这些条件中,可包括在当地军事化部队内已实行的某些补助。 澳门政府曾与共和国政府内政部签署一议定书,旨在为保安部队招聘人员,但由於本地区现行报酬条件,使人质疑是否能产生实效。 基於此, 鉴於本地区总督的建议; 经完成《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手续; 立法会按上述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a)及e)项的规定,制订如下: 第一条* (保安服务补助) 1.设立发给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人员的「保安服务补助」,其每月金额相当於下列百分比向上凑成十位整数的澳门币;倘属 a)及b)项者,以治安警察厅总务主任的独一薪俸计;倘属c)及d)项者,则以该厅副区长的独一薪俸计: a)总务主任及消防队队长 13% b)总警司、消防队副队长、警司及区长/警长 10% c)副区长/副警长、一等警员及一等消防员 10% d)二等及三等警员及消防员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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