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须全部遵守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之纯利税章程外,认为还须具备账册及会计文件或其他资料,系属必要者。因此,按照该章程第一八条一款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5/79/M号法律第十条c项之规定,制定如下: 一、纯利税章程第四条一款所指之纳税人,应具备下列簿册: a)财产目录表及结算表; b)日记账(一般); c)总账; d)抄录文件册; e)会议录册(只对公司而言)。 二、上条所指簿册之缮写,不得出现漏空、加插、涂改及超越两旁之限。 三、经营商或工业之纳税人,亦应备有「盘存目录」,以便管理原料及配料之购入与消耗量,以及计算该等盘存之价值。 四、除以上各条所指外,批发商纳税人应备有: a)定期售货单存查本; b)售货单纪录簿。 五、商业纳税人倘售出之货物系以分期付款方式者,除遵守以上各条之规定外,同时应备有分期付款售出货物之纪录册。 六、本批示所指之簿册应以葡文缮写,并采用缴纳纯利税申报书附表所载之账目名称。 七、财产目录表、年结表、日记账、账簿及会议录册等之各页,以及存货目录,应与本批示附表所载格式相同。此外,连同纯利税申报书第一式表格递交之资产负债表各页、亦应按照该税章程第一三条一款c项之规定作出。 八、上述表格将由政府印刷局编制。
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