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日第1600号立法性法规核准的《都市建筑总规章》第四百零七条就私人楼宇的保养规定了若干义务,而该规章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三节及第五节则分别订定了申领撘建围栏、棚架及拌制砂浆的准照及申领清洁楼宇的准照的收费。 政府认为楼宇的保养及外墙清洁不但对楼宇所有权人有利,而且亦对公众有利,因为每座楼宇的外观均能影响其所在地区的整体城市景观。 因此,为鼓励澳门市及两个离岛的私人楼宇所有权人主动保养其楼宇; 经考虑工务运输厅的建议; 并听取政府谘询会的意见後; 总督行使经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b)及e)项所赋予的职权,命令: 第一条 中止实施由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日第1600号立法性法规核准的《都市建筑总规章》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三节及第五节所规定的收费,但仅以属该规章第四百零七条所规定的保养工程者为限。 第二条 上条所指的豁免收费不免除须向主管部门申领准照的义务。 第三条 为适用本法规,凡对拟进行工程的性质有疑问,均由负责发出有关准照的主管实体以批示作出处理。
一九八零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门政府
总督
伊芝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