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一月十二日第1/80/M号法令设立澳门发行机构,且给予发行本地区纸币的专责及其它从而引起的职务; 监於澳门发行机构是个公法人,因此,在执行其职务时适宜有适当的税捐处理; 监於澳门地区总督建议及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按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1)项之规定制定如下: 第一条 (豁免) 豁免澳门发行机构所实施的行为、所订立或参与的合同,以及与进行其活动所得结余有关之任何税项、费用或手续费。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一月十二日第1/80/M号法令生效日起生效。
一九八零年一月十七日通过。
代立法会主席—— 按章程规定主持全体会议的议员
马义瑟
一九八零年一月十九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伊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