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豁免) 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核准之营业税章程第六条内增订第四款,其内文如下: 四、营利事业,其固定资本额或投资额,根据稽查人员所作报告,不超过六千元者,被评定为三等,且只须缴纳相当于本章程附属工商业总表所载有关固定税额的半数。 第二条 (生效日期) 本法律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条 (豁免) 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核准之营业税章程第六条内增订第四款,其内文如下: 四、营利事业,其固定资本额或投资额,根据稽查人员所作报告,不超过六千元者,被评定为三等,且只须缴纳相当于本章程附属工商业总表所载有关固定税额的半数。 第二条 (生效日期) 本法律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