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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8/M号法令,设立澳门政府奖每年给予本地区官立、官制或私立学校之中、小学毕业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 一、设立一项每年之奖金,名为「澳门政府奖金」。目的为给予本澳之官立、官制及私立学校的小学及中学在毕业学年品学优异之毕业生。 二、该项奖金为现款,分别为小学学生三百元,中学包括技术及职业学校学生五百元。 第二条——一、对每一学校之中学或小学教育阶程各给奖额两名;但每一教育阶程必须有学生壹百人以上者方可。 二、倘任何一教育阶程之学生人数少於壹百人者,只给予奖额一名。 三、由学校领导机构挑选受奖学生,系按该生的学科成绩、勤恳、品行及对学校内外活动的协助精神而选出者。 第三条——为使对本法令的遵守,教育厅将编制必要的指示。此项奖金原则上应在学校每年传统举行之结业礼上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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