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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8/M号法令,订出对为人拾获交到有关当局如保安部队属下各机构及市行政局候领之遗物消失时效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独一条,凡为人拾获而交到有关当局如保安部队属下各机构及市行政局候领之款项及物件,于民法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条二款所指之一年期限告满後,倘再过三个月,有权领取之人士仍未到取,则消灭时效而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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