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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7/M号法律,修正十月廿二日第一壹∕七七∕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条文(政府给予不牟利私校扶助)。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规定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需以规章性法规公布其施行的必需规则,并订定非牟利私立学校津贴的金额,以及简化在教育司的登记手续。 总督十二月十九日的公函表明未能在所指期限内遵守该法律的规定,要求立法会将有关期限推迟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且不妨碍所给予优惠的追溯效力。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a)项之规定,制订以下条文: 独一条—— 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七条 (规章性法规) 直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总督以规章性法规公布本法律良好施行的必需规则,并订定津贴的各项金额和简化在教育司学校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生效) 一、本法律於规范它的法规生效日生效。 二、在不妨碍上款的规定下,供款和税项的豁免以及津贴於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李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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