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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77/M号训令,着在氹仔及路环岛设立中葡学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考虑到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学教育规章》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 为利用本身之校舍及节省改建之费用,氹仔及路环之中葡学校必须以试验方式开始在氹仔官立小学及路环戴思乐官立小学之校舍内运作; 监於入读氹仔及路环之中葡小学学生之注册数字而发现求学人数有所增加,并考虑到路环戴思乐官立小学取得之经验及家长之信任; 监於有需要规范每一所运作中之学校所使用之名称; 考虑到社会事务暨文化政务司之建议; 澳门总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b项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第一条 根据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学教育规章》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设立氹仔中葡学校及路环中葡学校。 第二条 上述学校须暂时分别在氹仔官立小学及路环戴思乐官立小学之校舍内运作。

一九七七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门政府 总督 李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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