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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M号法律,设置立法会办事处。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章 性质与职务 第一条 (目的) 设置立法会办事处之目的系辅佐该会的技术、行政及认为不可缺少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部门 第二条 (组织) 办事处为执行其职务,将设有下列机构及部门: a. 办事处主任; b. 技术组; c. 行政组; d. 总务组。 第三条 (职权) 职权分配如下: 办事处主任: a. 指导及协调办事处的一切工作,并将需上级作出决定的事项送请主席批示; b. 在全体会议时,协助第一及第二秘书; c. 协助第一秘书编制立法会会刊; d. 应议员请求,提供职务范围内的资料; e. 指导及监察办事处经办的一切工作; f. 为使办事处的工作得到良好、有效推动,建议必要及适当的措施;?g. 切实执行委办事务的命令及指示; h. 处理职员考勤事宜; i. 将凡属保密或机密的来往书信、案卷或文件收存专有文件柜内,并在专有簿册内作收、发登记; j. 经主席事先同意,制定及签署工作指令; l. 办理经主席认为对立法会正常活动有必要的一切来往文件,以及执行主席指定的其他工作。 技术组人员: a. 在全体会议及委员会会议时,执行繙译职务; b. 繙译经主席指定的与立法会有关的文件及新闻,连同「立法会会刊」以便出版,并於必要时与华务厅联系; c. 协助新闻发言人; d. 利用会议室现有录音设备,录取全体会议及其他认为适宜的会议的过程; e. 维持录音系统性能良好; f. 将全体会议的录音带以书面录出; g. 协助编制立法会会刊; h. 执行上级规定的其他工作。 行政组人员: a. 登记及派发书信及其他文件,并将之分送有关议员及机关; b. 办理问价手续及处理预算的款项; c. 编制预算建议书; d. 办理支付议员津贴、出席费及其他费用的手续; e. 蒐集资料及有关文件,供全体会议及委员会会议之用; f. 对供立法会用的有关法例维持最新内容; g. 小心保管及登记办事处的一切财产,并对该等财产作撤销、翻新及增加的建议; h. 组织办事处档案室; i. 执行上级规定的其他工作。 总务组人员: 执行一如本地区各机关的汽车司机、庶务及什役所作的一般工作。 第三章 人员 第一节 团体及级别 第四条 (组织) 立法会办事处人员团体及级别一如本法律附表所载。 第二节 填补 第五条* (职权) 本法律附表所载职位的填补属於立法会常设委员会的职权,并得向全体会议提出上诉。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3/78/M号法律, 第12/80/M号法律 第六条* (办事处主任) 一、办事处主任职位的填补系就本地区各机关具良好考绩的科长级公务员中,以实习方式招考。 二、第一次填补系就立法会暨谘询会办事处现有人员而符合上款条件者,经立法会主席建议,由立法会常设委员会以定期服务方式委任。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80/M号法律 第七条* (技术组) 技术人员职位的填补将依照下列办法行之: a. 一等译员,由二等译员资历最深并至少在原级服务三年而考绩良好者晋升。 b. 二等译员,由三等译员资历最深并至少在原级服务三年而考绩良好者晋升。 c. 三等译员,就澳门华务厅附设专科学校初级繙译毕业人士,或具有葡文中学或同等学历而兼中文中学毕业者中以实习方式招考。 d. 文牍员,葡文方面就本地区各机关不低於二等文员级别之人士,或葡文大学预科或同等学历者;中文方面在中文高中毕业之人士中以实习方式招考。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80/M号法律 第八条 (行政组暨总务组) 关於行政组及总务组人员的任用及晋升,悉依照现行公务员章程或将来颁行代替该章程的法律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务员章程) 一、立法会办事处职员的一般权利及义务与本地区公务员相同。 二、立法会办事处职员的纪律责任受现行公务员章程或将来颁行代替该章程的法律所管制。 三、纪律的执行属於主席的职权,并得向常设委员会提出上诉,而由该委员会作出最後决定。 第十条 (保密责任) 一、办事处所有人员对其职务必须保密,不得将与职务有关的秘密泄漏,尤其是直接及间接与立法会活动或议员执行的职务有关情事为然。否则,将予至革职处分,且不妨碍倘有的刑事起诉。 二、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会议过程的录音带视为机密文件。有关使用须经主席听取执行委员会意见後作出许可方可,但议员依照章程规定使用时,则不在此限。 第四章 最後及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超时津贴) 作为辅助全体会议或委员会工作的办事处团体人员,其工作超过通常办公时间者,有权收取按照现行或将来颁行作代替的法例规定的超时津贴。 第十二条 (临时人员) 一、在立法会工作期内,倘因特殊情况有所需要及为协助立法会会刊的出版工作时,得以包工制聘用备必要资格的人士为临时人员。 二、该等人员的任用系由办事处主任於听取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後作出建议,由立法会主席以批示方式任用而毋须办理其他手续。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3/78/M号法律 第十三条 (人员的调派) 一、在立法会休会期内,经总督咨请及立法会主席的同意後,得将毋须担任长期性工作的办事处人员,调派至其他机关工作。 二、上款所指的调派,绝不妨碍有关职员对办事处的关系。 第十四条 (华务厅译员) 倘认为情况适宜时,全体及委员会会议的繙译工作继续交由华务厅团体人员担任,彼等在每次会议工作,有权领取下列津贴: 全体会议 七十五元 委员会会议 三十七元五角 第十五条 (对职位的拨款) 关於第四条所指的人员团体,其职位将逐期拨款填补。第一期拨款如下: 办事处主任一人 H级 技术组 文牍二人 L级 三等译员二人 N级 行政组 科长一人 J级 二等文员一人 N级 三等文员一人 Q级 二等书记兼打字员二人 T级 三等书记兼打字员一人 U级 总务组 三等汽车司机一人 V级 三等庶务二人 Y级 二等什役一人 Z荅? 第十六条 (转入) 一、立法会暨谘询会办事处现有人员将依下开方法转入上条所指的各有关职位,毋须办理委任、乎政院审议及就职等手续,只由平政院予以铨叙便可: a. 现职科长转入同等职位; b. 现职三等文员转入同等职位; c. 现职二等书记兼打字员转入同等职位; d. 原由澳门政府秘书处调派在立法会工作之署任二等书记兼打字员转入团体内同等职位; e. 现职打字员转入三等书记兼打字员职位。 二、上款所指的转入,须由有关职员於本法律实施之日起六十天内申请。 三、至於未按本条规定以转入方式填补之职缺,将按照第八条之规定招考。 第十七条 (财政上的负担) 为实施本法律所引致的负担将由本地区总预算册应付。 第十八条 (前此法例的撤销) 自本法律颁行之日起,撤销所有有抵触的法例。 第十九条 (实施) 本法律立即生效;但第十四条则於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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