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性的准许 第一条——一、政府被准许在一九七七年度徵收本地区的税饷及其他收入,以及得收取对财政管理上不可免的其他资源。系按照可引用法例的规定,并将所得用於在有关年度的当地总预算册已列入或将列入的公费的支付。 二、只能征收经法律许可的收入,而所有此等收入,无论其性质或来源,也无论有或无特别用途,概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入地方公库,然後在每年的帐目内列明,但有书面法律订定不同者除外。 第二条——亦准许自治机构及有预算册管制的机构,而其预算表非列入当地总预算册内者,使用其本身的收入以应付其经费,所有此等事宜均在预先通过的有关预算册内载明。 二、政府政策的一般方针 第三条——一九七七年政府的政策系按下列基本方针进行者: a. 公共收支的平衡; b. 货币汇兑的平衡; c. 调整税务的结构; d. 维持内部生产增长率; e. 劳工关系尊严化,以及尽量利用可动用的劳动力; f. 改善保安条件,以及从居住、卫生、文化及维护环境等计划方面改善生活; g. 维护消费者; h. 加强政府机关的工作速度与效率。 三、预算政策 第四条——根据经六月二十九日第118/76/M号训令核准十二月二十二日第729-C/75号法令所载的方案,一九七七年度公共收支总预算,系按照经济、行政及工作类别而编制者。 第五条——一、政府在一九七七年度对支出将采取严格的政策,并尊重本地区的收支平衡。 二、倘有充分理由时,得准许追加预算册的核定款项及拨款。 第六条——一、为着公共帐目的平衡及公库所需的正常补充,政府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此得配合必要的资源。 二、倘遇不寻常情况而具危及公共帐目平衡的足够理由时,政府对於并非按照法律或已有合约规定的公共支出,得加以限制、减缩或暂停,包括给予任何机构、组织或人士的资助在内。 三、根据明确指定用途的收入,只准按照相等於所徵收的正确限度支出,并须严格遵守可引用的法例规定办理。 第七条——自治机构及受法律核准专有预算册的机构,在处理其款项时,应严格遵守本章所订的经济及纪律之规定。 第八条——对於法律或已有合约存在而未订定支出数目的支付,按下列各事项之实际需要及重要性处理: a. 卫生及社会保障方面的负担; b. 发展社会经济及文化的负担; c. 政府机关效能方面的支付及其他投资。 四、货币、汇兑及财务政策 第九条——一、关於货币、汇兑及财务政策政府将设法: a. 促使设立具有发行权的澳门中央银行; b. 管制入口数值,并使供澳门用的出口配额得到更佳利用; c. 使政府可动用的外汇收入得到增加; d. 订立一项吸纳资金的政策; e. 设法透过本地区外汇收支平衡,主要是资金科目,以提高澳门币值。 二、对於进行投资的支出或足以影响汇兑平衡的其他支出,政府将采取一项维护本地区币值的政策。 五、税务政策 第十条——对於修订税务结构方面,政府将加强研究与制订法例,以便获得一更完善的财富与收入的分配,以及应付政府财政上的需要。 六、经济、社会政策 第十一条——对於经济、社会政策,政府将致力於: 一、为维持内部生产的增长节拍: a. 加强扩展及改善生产范围,尤其对直接出口工业为然,并设法延续生产程序; b. 使工业活动及出口市场多元化; c. 促进旅游业的扩展; d. 促进工业投资的扩展,尤其方便加工工业投资的贷款为然; e. 设立一工商业发展基金。 二、为劳工关系尊严化及尽量利用可动用的劳动力: a. 制订劳工法例; b. 对专业及非专业方面可动用的劳动力加以记录,并进行必要之工业调查; c. 促进对当地劳动力的训练并鼓励专业化。 三、为改善保安条件,以及从居住、卫生、文化及维护环境等计划方面改善生活: a. 制订法例及采取措施,以便防止及扑灭吸毒、贩毒、贪污、黑社会及青少年犯罪; b. 计划及执行一项社会居住政策,并预先对居民居住缺乏作必要的调查; c. 为配合社会居住发展的财务制度,将邮电储金科改组; d. 对都市化及居住发展基本法例加以复审及修订,尤其对土地法及租务法为然; e. 加强对疾病尤其结核病的预防措施,以及加强对妇婴的救助,并考虑设立劳工医疗; f. 对社会救济结构加以现代化; g. 促进教育技术、方法及程序的现代化; h. 透过给予中等及高等教育学生助学金的更多人数,以及设立训练班,并将学校课程设法与在内部及外地找寻工作的条件相配合,从而加强职业性培养; i. 订定资助非牟利的私立教育; j. 保护自然环境及保存历史性或艺术性文物; l. 采取措施防止及扑灭污染; m. 在制订都市化计划内,考虑有自然园林及游乐场所的存在。 四、为维护消费者: a. 在有关机构增加设备,务求对内部市场物价能有一个有力的稽查 ,尤以对主要物品为然; b. 设立一保障消费者机构; c. 进行一项对内贸易的统计调查。 五、为改善各机关的效率: a. 改组各机关; b. 简化手续,使居民向各机关办理手续时得有更大方便; c. 制订公务员法规。 七、特别支出 第十二条——一、一九七七年度的预算特别支出,以将来所订的目的及资源为准,包括为满足该等性质的负担所需款项。 二、在制订政府繁荣计划时,将采用一项政策,该项政策将使支出的款项,用於对本地区经济活动扩展最为有利方面及基本结构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