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正刚馆章程》已呈交本政府核准; 澳门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之权能,命令: 独一条 核准《澳门正刚馆章程》,此章程为本训令组成部分,并送予省体育委员会主席签名。
一九七六年三月六日於澳门政府
总督 李安道
澳门正刚馆章程
一、名称、住所及联系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澳门正刚馆(葡文缩写为AKSM)”,法人住所须设在澳门。澳门正刚馆为总住所设在日本兵库县Himegi之“全日本正刚馆(英文缩写为SAJKA)”之分支机构。
二、宗旨
第二条
澳门正刚馆为一武术机构,除在本身住所维持教授及进修空手道外,尚具备下列宗旨:
a)将空手道视为自卫术及运动,促进会员之间练习空手道并将之发展;
b)设立分教处,以便会员能在本会总教练所带领之经全日本正刚馆或澳门正刚馆指定之一名或多名教练指导下学习及练习空手道;
c) 促进会员及其家人间之体育、康乐及文化活动;
d) 协助并参与应有关正式机构承认之筹办组织所邀请 之空手道国际交流活动及国际比赛;
e) 经适当许可後加入国际性空手道组织,尤其是“空手道组织世界联盟”及“空手道组织亚太联盟”。
三、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
a) 名誉会员——曾为本会或空手道作出重要工作或特殊贡献且经大会认为应授予名誉会员称号予以表扬者;
b)实际会员
1. 受训会员——实际参加本会会馆及分教处举办之空手道训练及学习,或实际参加由本会推动之与空手道有关之其他活动之会员;
2. 一般会员——不参加空手道训练及学习,但愿意成为会员以便参与由本会推动之体育、康乐及文化活动之会员。
第四条
实际会员之接纳,须透过将由任一已登记之实际会员签名之推荐信送交理事会决议之方式为之;该推荐信应填写在本会提供之表格上,并须载明被推荐人之全名、年龄、出生地、职业及地址,并由其签名。
独一附段 如被推荐人未满二十一岁,则有关表格须附同其父母或教育监护人之许可。
第五条
成为实际会员之条件为:
a)品德良好;
b)如属受训会员,则应具备所需之强健体魄;
c)如未满二十一岁,则须经父母或教育监护人之许可;
d)年满八岁。
第六条
如申请人已达到空手道某个段数,则有关会员之接纳须遵守下列规则:
a) 如空手道段数为全日本正刚馆所承认之协会或会馆给予,则申请人得获接纳成为受训会员并获许可维持该段数,但须尽快接受一次考试;
b) 如空手道段数为未获全日本正刚馆承认之协会或会馆给予,则申请人仅得获接纳成为受训会员,但不具任何段数。
第七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则须经理事会决议取消会员资格:
a) 不缴纳应付之会费超过六个月,但有合理解释且经理事会适当接受者除外;
独一附段 根据a项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者,得 再次申请成为会员,但须缴纳所欠之会 费。
b) 因犯不名誉罪或违反一般法而被法院判罪;
c) 曾作出可能影响全日本正刚馆或本会良好名声及破坏该等机构之名誉及利益之行为;
d) 引起全日本正刚馆或本会之会员间之误解或冲突,或散布针对两会之宣传从而造成其内部不团结;
e) 未经全日本正刚馆或澳门正刚馆透过其总教练给予之必要许可而开办一个或多个教授空手道之场所。
四、实际会员之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一般权利:
a)参加本会之大会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b) 选举及被选举担任管理机关之职务,以及被任命担任应由实际会员担任之任何职务或被任命在正式机构或国际机构内代表本会;
c) 受训会员得参加训练及段数考试,但须具有段数考试所需之资格;
d)提交接纳新会员之推荐信;
e)享受本会向会员提供之一切福利;
f) 申请脱离本会不再成为会员;
g) 对认为有损其利益或本会名声及名誉之行为,提出异议;
h) 持有理事会发出之经本会采用之钢印认证之会员证。会员证不得转让,倘其持有人不再隶属本会或无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则有关会员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一般义务:
a)定期缴纳应缴之会费并支付所有法定负担;
b) 遵守本章程、本会管理机关之决议及决定,以及现行规章;
c) 为全日本正刚馆、澳门正刚馆及整体空手道等之发展及名誉作出贡献;
d) 将获悉之可能影响本会利益之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以及将更改地址之事宜直接通知秘书;
e) 将损害本会利益之行为,尤其在获悉任何会员未经许可而开办一个或多个教授空手道之场所又或将空手道用於与武术、自卫或本章程精神相反之用途时,立即通知理事会;
f) 如拟中止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三个月,尤其是中止训练,须通知理事会。
五、会费、训练及考试之费用
第十条
所有会员必须缴纳按照本章程订定之月费。
第十一条
除月费外,受训会员尚须缴纳训练费。如申请暂时中止训练,则仅须缴纳月费。
第十二条
训练费分为两类:
a)在职会员训练费;
b)学生会员或失业会员之训练费。
第十三条
考试费须预先缴纳。不论会员因何种原因放弃或缺席考试,均不退还考试费。
第十四条
如会员证实经济困难,且缴纳考试费会令其负担沉重,则得向理事会申请免除该费用。
六、本会之基金
第十五条
本会基金由会员会费、训练及考试费用、津贴及其他法律许可之收入等组成。
第十六条
本会之开支分为一般开支及特别开支,前者须遵照已在本会预算内登录之款项,後者须经理事会核准。
七、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本会透过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实现其目标。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之成员在平常大会中选举产生,任期为连续两年,并容许再获选者连任。
第一附段 如管理机关之任何职位在管理期间出缺,则由大会主席团主席主动召集并主持之理事会及监事会之联席会议所选出之人选填补该职位。
第二附段 如任一管理机关之多数职位出缺,则须在为此召集之特别大会中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须由大会主席团透过省体育委员会告知政府,以便获确认。
第十九条
获选出任管理机关之任一职位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二十一岁;
b)成为实际会员连续超过一年;
c) 未曾因违反一般法而被判罪,亦未曾被科处显示出违反纪律或不适合担任社团领导职务之处罚。
独一附段 管理机关之所有成员均须无偿担任其职务。
A、大会
第二十条
大会由完整享有实际会员权利之本会实际会员组成,而名誉会员得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大会会议分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由主席团主席负责召集。如主席团主席不在,则由理事长或监事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
平常会议在每年一月上半月举行,以便对报告及帐目进行审议及表决,以及进行倘有之管理机关选举。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须召开特别会议:
a)政府或省体育委员会之决定;
b)大会主席团主动提出又或应理事会或监事会之请求;
c)应完整享有实际会员权利之多数实际会员之请求。
第二十四条
大会第一次召集後,如有绝对多数实际会员出席会议,则运作有效。如在第一次召集所定时间逾半小时後作第二次召集,则不论出席会议之会员人数多少,大会得运作及作出决议,但以不属表决解散澳门正刚馆之情况为限,因为在此情况下,须遵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上条末所指之决议外,所有决议均须取得出席会员之多数票;如有需要,则主席团主席所投之票具决定性。
第二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及两名秘书组成。如在原定会议时间开始後半小时主席未出现,则其职务由主席团之一名秘书代替;如两名秘书均不在,则在当时之出席会员中选出之实际会员主持会议,并由其选定其秘书。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主席在严格遵守议事日程之情况下负责主持及指引大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大会有权限:
a) 讨论及表决《澳门正刚馆章程》、章程之修改及向大会建议之规章;
b) 选举管理机关并授予其职权,以及免除其职务;
c) 审议管理机关之行为,并核准或拒绝理事会之报告、试算表及帐目;
d) 根据理事会之具说明理由之建议,宣布名誉会员;
e) 表扬任何对空手道有明显利益之行为;
f) 审议并解决向大会提出之上诉或声明异议;
g) 就向大会提交作议审之有关本会活动之所有事宜作出决议;
h) 根据理事会之建议及在听取监事会之意见後,订定实际会员之月费,以及订定训练及考试之费用;
i) 表决本会之解散。
B、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澳门正刚馆理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司库各一名、两名委员及一名技术顾问。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在理事长或理事会多数成员认为有需要之情况下举行。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不得在不足四名成员出席之情况下举行会议,决议须以多数票通过。如属行政方面之事宜,则理事长或代替其职务者在票数相同时方作投票,有关决议须载录在会议记录簿册内。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各成员有相同之权力,对理事会之行为须负连带责任,并对行使获委派之例外职务时所作出之行为负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有权限:
a) 每年编制前一经济年度之报告及帐目,并附同监事会之意见书。须将前述文件之一份副本最迟在已定之平常大会举行日前七日放在本会住所供各会员参阅;
b) 遵守及促使遵守本章程及本会其他规章、澳门各体育活动规章及全日本正刚馆规章之适用部分,以及上述省体育委员会、本会大会及监事会倘有之决议及指示;
c) 接纳新实际会员,以及向大会建议宣布名誉会员,而有关建议须说明理由;
d)在其权限内科处处罚及作出赞扬;
e) 编制修改本章程及有关本会活动规章之建议书,并送交大会;
f) 将财政方面之事宜提交监事会;
g) 考虑监事会之意见书後,向大会建议表决实际会员会费、训练及考试费用之金额;
h) 根据本章程及全日本正刚馆所定规章等之规定,领导及维持本会之活动,以及与官方机构及私人机构合作,推动空手道及其他体育运动、文化及社会活动;
i) 编制有关帐目以管理本会基金及本会设立之任何特别基金;
j) 与分教处之有关领导委员会合作,透过办事处组织会员之登录纪录、考试纪录及受训学员个人资料卡,并保持最新资料;
k) 任命派驻官方机构及国际机构之本会代表,并订定离开澳门时之启程津贴及在外地逗留之津贴;
l) 通过设立第二条b项所指各分教处之领导委员会,检查各分教处之设施并监察其活动;
m)证明每位练习空手道之人均经适当证实身体健康;
n) 全力促进推广有关规范空手道及提高其地位之原则,或能够在体力、技巧及精神方面改善练习及练习者之原则;
o) 在认为有需要之情况下请求召集大会特别会议,并将认为有需要之事宜提请大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就其行为向本会大会及省体育委员会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尤其有权限主持理事会会议,并领导本会所有对内及对外活动,在送交官方及私人实体之一切信件上签名,以及批阅试算表及开支文件。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之其他成员有权限:
a)凡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或临时不在时,由副主席代理;
b) 秘书负责办事处及档案之全部工作、会员登录纪录、考试纪录及受训会员之个人资料卡;
c) 司库负责全部财务活动之记帐,并负责徵收或命令徵收会费及考试费用,徵收收益,以及结清法定及经核准之开支;
d) 各委员协助处理理事会其他成员之工作,并在其他成员因故不能视事时代理之;
e) 技术顾问同时为总教练,负责技术方面之活动,尤其是训练、考试、比赛、竞技、本会代表之选拔,以及订定有关时间表。
独一附段 已达到“黑带”段数之受训会员,得应有关请 求而协助教练工作。
C、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监事长及两名监事,均由平常大会选出。
独一附段 监事会其中两名成员应对会计有所认识。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在监事会首次会议中由其成员互选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在监事长主动召集又或应其多数成员或理事会之请求下举行。
独一附段 监事会作出之决议须说明理由及以出席成员之多数票通过,有关决议须载录在会议记录簿册内。
第四十条
监事会有权限:
a) 至少每季度查核一次本会行政工作及帐目,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b) 就新章程或规章之建议又或修改、中止及废止本章程或现行规章之建议中之专责部分作出意见;
c) 对理事会提出之有关会费及其他费用金额之建议作出意见,以及对理事会所提交之其他事宜作出意见;
d) 编制其活动报告,并连同其对理事会之帐目以及财政行政管理行为之意见书,一并公布於本会报告内;
e) 当涉及其权限范围之事实要求或需要大会处理时,请求召集大会特别会议。
八、纪律
第四十一条
如作出违纪、不正确行为或不遵守本章程、规章或管理机关之决议者,得根据违犯行为之性质对实际会员科处下列处分:
a)警告;
b)口头或书面申诫;
c)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
d)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
e)开除。
第一附段 科处中止权利之任何处分,并不免除有关会员在中止期间缴纳会费之义务。如不缴纳会费,则在结清所欠会费後方结束中止期。
第二附段 对理事会作出之有关科处c项、d项及e项所指处分之决定不服者,得向本会大会提起上诉,如上诉被驳回,则得向省体育委员会提起上诉。
九、本会之解散
第四十二条
澳门正刚馆之存续期不受限制,并懂得在特别为此目的召集之大会中表决解散;在第一次召集之会议中,有关决议至少须经五分之四全体实际会员通过;在根据第二十四条之第二次召集之会议中,有关决议须经多数会员通过;在第二次召集逾八日後进行第三次召集之会议中,有关决议须经多数出席会员通过。
第四十三条
如通过上条所指之解散,则大会须在表决後立即宣布如何处置构成本会财产之资产及有价物品。
独一附段 如大会不宣布如何处置本会资产及有价物品,则由省体育委员会负责处理。
十、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第二条b项所指之各分教处须有其本身之领导委员会,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亦为分教处教练)、一名秘书及一名司库组成,後两者由该分教处之受训会员中选出。
独一附条 本条本部所指秘书及司库职位之选举结果须经本会理事会确认。
第四十五条
每一分教处之领导委员会均须辅助本会理事会之一切活动及职务,尤其是涉及有关分教处受训会员之办事处及司库部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未经预先许可,明确禁止本会任何会员为本团体或其分教处筹集任何性质之捐赠。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一纯业余性质之武术团体,其总教练及其他教练不因所担任之职务收取任何报酬。如因本会之工作外出,则在愿意之情况下,得收取理事会订定之起程津贴及在外地逗留之津贴。
第四十八条
隶属澳门正刚馆管理机关之人士不得直接或透过他人与本会或任何分教处进行交易,否则,将予以开除。
第四十九条
澳门正刚馆之会年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十条
本会标志为附图所载。
十一、过渡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会首次平常大会之有关选举管理机关之工作,一概由省体育委员会安排,会议将在省体育委员会主席主持下举行。
第五十二条
为组成首次大会及选举管理机关,在本章程通过日至举行首次平常会议之日已成为本会成立前临时会员者,如声明愿意继续成为澳门正刚馆实际会员,则以该等人士之名单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选出管理机关後,省体育委员会主席负责对有关职位之人士赋予职权。
一九七六年三月六日於澳门省体育委员会
主席 José dos Santos Ferreira
本章程第五十条所指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