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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9号立法性法规,修改一九六一年的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二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五条(关於批给幸运博彩之事宜)──废止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第第四十九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规范博彩特许之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公布已逾三年,而有关判给已逾两年半,该判给受公布於一九六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政府公报》之合同规范。因此,有必要修改该合同之某些条款,使之与澳门之城市规划条件、供本省使用之基础设施及更有效利用被特许人资源等方面相配合,以防止被特许人之业务分布於性质截然不同之事业,从而互相妨碍彼此之有效实施。 上述之修改对省政府带来毋庸置疑之裨益,其将获得更多收入,并且将目睹投入本省之资本额有相当大之增长。此外,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八条规定了在特许合同生效首三年後须作出修改。 在特许期限方面,还考虑到一九六四年七月七日第45798号法令之规定。该法令虽然无明示适用於本省,但亦为一个需予考虑之规范渊源。 因此,有必要修改上述立法性法规之某些规定,修改其中若干条文之内容,并废止其他若干条文。 澳门总督行使《宪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赋予之权限,并根据政府委员会之表决,命令: 第一条 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二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省政府仅准许於赌场或特别作博彩用途之屋宇内经营博彩。 附款一:特许期间内,除正在兴建之赌场外,目前之被特许人尚须继续经营“市政泳池”之赌场、一个与“澳门皇宫”同 级之典型水上赌场,以及另一个将由被特许人明确向省政府指出之地点,其须经省政府在听取政府委员会意见後核准。 附款二:如被特许人取得上一附款所指之地点,并获政府核准在该地点经营赌场且该地点又具备运作条件,则现有之三个临时赌场关闭。在不可延期之情况下,无论如何其中一个临时赌场於一九六六年三月一日关闭,另一个临时赌场於一九六七年三月一日关闭。正在兴建之赌场竣工及可供运作时,第三个临时赌场亦须关闭,但该正在兴建之赌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开始运作。 第八条:经营博彩之特许期限得为二十五年且不得延长,自一九六二年一月一日起计,於有关合同期限届满之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第三十七条:负责监察博彩之有权限实体为派驻於被特许人之政府代表,其职责及义务由本法规及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第40833号法令之适用部分规定,该名代表还具备获省政府赋予之职能。 附款一:该名政府代表由三名副督察及十二名稽查协助,有关行政工作由一名办事处公务员及一名一等文员负责。以上人员均由省总督选定,其职级订定於一九六二年八月四日第7026号训令及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第7480号训令。 附款二:透过省总督之单纯批示,博彩监察委员会现有之副督察、稽查及其他人员均得留任於该监察部门,人数不得超过上一附款所指之职位数目,而无需办理任何其他手续、批阅或授予职权。 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附款一所指之监察人员有权限: 一、收集政府在适当审查经营条件时所需之资料; 二、审查对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遵守; 三、以书面方式举报任何涉及违反法律规定之情事,或作成具适当人证之实况笔录; 四、向政府代表知会所有应由该代表审议及解决之事项; 五、行使获政府代表赋予之其余职责。 第四十三条:经被特许人同意,政府代表之报酬由省总督透过批示订定,而该报酬由被特许人支付,以及依法定方式送交公钞局及须登录於省预算之收入表内。 第五十一条:被特许人被科处之罚款不得低於下列数额,而合同应至少订明下列情况: 一、如不呈交计划、计划草稿、草案或计算数据,而该等资料乃实施合同所须履行之工程及项目时在法律或技术方面所要求者;则科处澳门币九千元之罚款; 二、如在省政府所订之期限届满後呈交上款所指之计划、计划草稿、草案或计算数据又或特许合同所规定之其他者,则在逾期後六十日内,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二百元之罚款;如逾期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则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五百元之罚款; 如逾期二百四十日以上,则每延迟一日科处该金额两倍之罚款; 三、在履行所有法律手续後,以及在省政府监於先前尚未订出开展工程之期限而向被特许人发出关於该期限订定之事前通知後,如逾期开展有关工程或项目,则在逾期後二百四十日内,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五百元之罚款; 如逾期二百四十日以上,则每延迟一日科处该金额两倍之罚款; 四、逾期完成工程不超过二百四十日者,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罚: 如为旅游综合体“赌场酒店”,则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二千五百元之罚款; 如为本省与香港间之普通海路航线,而该航线按照将订定之有关合同规定获配备“水翼船” 式快速船及一艘属现时在该航线使用类型之旧式船,则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一千五百元之罚款; 如为按照有关合同所指之方法而开挖通往外港及内港之航道之挖泥工程,则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五百元之罚款; 如为本省外港之码头及有关站台之工程,则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一百二十五元之罚款; 如为外港之都市化及整治工程,而已获政府核准之有关工程计划分为八个单元,则对每个单元迟延一日科处澳门币一百元之罚款; 如逾期二百四十日以上,则科处上述金额两倍之罚款; 五、如被禁止进入赌场之人士进入赌场,则按每人计科处澳门币二百元之罚款; 六、如在被特许人商业记帐有关之簿册及其他文件所作之记录有不正确或资料不足,科处澳门币五千元之罚款,但不妨碍倘有之刑事制裁; 七、如不遵守合同或现行法律之任何规定,但无其他特别规定之处罚时,科处澳门币一百元至九千元之罚款; 附款一:如在一年内累犯,则罚款提高至两倍,但按日定出之罚款不在此限。如属按日定出罚款之情况,不论为何种违法行为,在酌科罚款额时,应考虑之前行为被判断违法及处罚之日数。 附款二:罚款由依法负责有关监察之官方实体科处,不服者得於十日内向省总督提出上诉,但不妨碍一般法院科处倘有之个别制裁。 附款三:被特许人单独负责缴付罚款,而有关股东亦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公司解散亦然。 第五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被特许人被解除特许合同: 一、放弃经营博彩; 二、在未获有权限实体事先许可之情况下,以临时或确定方式将全部或部分之博彩经营转移,而不论该转移属何性质或形式; 三、没有在合同规定之期限内以所指定之方式缴纳合同订定之租金及附加费; 四、没有在定出之期限内缴交所规定之旨在担保工程实施之全部押金; 附款一:在解除合同之情况下,除丧失金额在任何时刻不得少於年金额之押金外,合同所规定兴建之旅游建筑群“赌场酒店”,还归澳门省所有,而被特许人将不获任何损害赔偿。 附款二:特许之解除属省总督之权限,并仅须透过公布於《政府公报》之批示为之。 第二条 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授予博彩监察委员会之职责,转归政府代表行使。 第三条 明示废止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 第四条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 命令公布并履行本法规之规定。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门总督府 总督 罗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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