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现为路氹城大马路(VU3.3)及路氹城圆形地的组成部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发出的第6124/2003号地籍图中以字母“C1a”及“C1b”定界和标示,面积29,724平方米的地块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并作为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上述地籍图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分。 二、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予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一幅总面积405,658平方米,由三幅称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面积分别为292,315平方米、52,864平方米及60,479平方米的地段组成,位於路 氹填海区(路氹城)、路氹连贯公路西面及望德圣母湾大马路南面,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土地,以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娱乐场、酒店、公寓式酒店、会议展览中心的综合性建筑物。 三、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有关分层所有权登记後30日内,透过缮立公证契约,将兴建於地段I建筑物内用作娱乐场的独立单位转让给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412.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3/2007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及
丙方——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向行政长官呈交申请书,持有其中一个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批给的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路
氹填海区(路氹城)及路氹连贯公路西面,面积985,080平方米的土地。根据最初的批给合同第二十四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其博彩经营的管理权属威尼斯人澳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批给的土地用作兴建两个面积相等的大型主题工程,包括娱乐场、餐厅、商业区、娱乐休憩区、停车场及酒店,旨在履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批给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该合同透过载於财政局338册第12页至91页背页的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公证契约订立,并公布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副刊。
三、根据附於申请书的土地利用计划,该两个主题区域将分开发展,土地的东面将兴建一个以「威尼斯」为主题的渡假村——酒店——娱乐场的综合性建筑物及会议中心。
四、建设发展办公室就该申请发表意见,鉴於该大型工程的性质及规模,能与路氹城计划规定的用途及功能互相配合,因此认为该申请土地适合用作发展上述项目,并指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里,路
氹城是少数现存的地点拥有足够的面积用来兴建该等综合性建筑物。
五、鉴於该项目具策略性,其特殊的性质既能积极地引领旅游业进入新的阶段——会展商务旅游,又能提高素质的标准,此外还有发展其他相关业务的潜力,尤其是在运输、商业及餐饮范畴,同时又能创造就业机会及优化人力资源的培训,藉此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计划中的转变,以发展博彩及娱乐事业。
六、鉴於被视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经济发展策略中一个重要的项目,故免除土地的公开竞投。同时有需要落实附於申请公司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签订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批给合同的投资计划中规定的期限,前运输工务司司长再以例外情况批准其进行勘探、填土、地基及结构工程。
七、另一方面,由於需要解决一些先决问题,尤其是关於未来承批人的身分、是否将绿化区和共用空间纳入批给土地的边界内、地段、交通、填土费用的核算、电力分站及连接高压电网等问题,因此批给程序的进度较为缓慢。
八、关於批给的拥有权方面,还须强调威尼斯人澳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透过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的决议,并经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商业名称更改为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根据作为批给实体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事先核准及许可,透过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签订的转批给合同,放弃作为获得博彩经营的承批公司,即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公司的地位,以便承担作为次承批公司的地位。
九、根据转批给合同的规定,不论是作为承批公司的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作为次承批公司的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发展独立的投资计划,因此兴建一个以「威尼斯」为主题的渡假村——酒店——娱乐场的综合性建筑物及会议中心属次承批公司的义务。
十、当土地工务运输局知悉上述情况後,透过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的申请书,建议由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发展一幅邻近路氹连贯公路,面积约49.25公顷,将脱离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最初申请的总面积之土地。
十一、然而,透过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长官的批示,核准将原本由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兴建附於转批给合同的投资计划中第1点及第2点所述的项目,转由威尼斯人路
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但建於渡假村——酒店——娱乐场(路氹城)的综合性建筑物内的娱乐场的业权则由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以次承批公司的身分持有。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次承批公司(99.99%)及Las
Vegas Sands集团另外两间附属公司拥有。
同时批准该等投资视为次承批公司间接作出的投资,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视为该公司必须承担的投资金额。
十二、透过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致行政长官的申请书,总址设於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25号互助会大厦二字楼25室,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5702(SO)号的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及总址设於澳门冼星海大马路,无门牌号数,珠江大厦11字楼,登记於同一登记局第19845(SO)号的威尼斯人路
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一幅总面积431,900平方米,位於路氹连贯公路西面及望德圣母湾大马路南面的土地批予後者分三期进行利用,以便按照制定的利用计划发展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工程项目及第三期的初研方案,而有关计划已适时地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
十三、因此,经过一段长时间的磋商,分析先前所述的问题及调整批给应遵守的条件,特别是关於因批给而应付的溢价金之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批给的合同拟本。申请公司透过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递交的声明书,表示同意该拟本。
十四、批给标的之土地总面积为405,658平方米,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由三幅称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面积分别为292,315平方米、52,864平方米及60,479平方米的地段所组成。
十五、地段I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发出的第6124/2003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及“C1a”定界和标示。
地段 II以字母“A1b”、“A2c”和“C1b”及地段 III以字母 “A2b”在上述地籍图中定界和标示。
十六、批出上述土地中以字母“C1a”及“C1b”标示的地块,现为路氹城大马路(VU3.3)及路氹城圆形地的组成部分,将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并作为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
十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
十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申请公司透过由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又名Jorge Neto Valente,鳏夫,职业住所位於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25号互助会大厦二字楼25室,以常务董事身份代表威尼斯人路
氹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Rui
Sousa核实。
二十、本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第十条款1)项第(3)分项、2)项第(2)分项及3)项第(2)分项订定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发出的第11/2007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18550),其副本已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1)将一幅面积29,724(贰万玖仟柒佰贰拾肆)平方米,现为路氹城大马路(VU3.3)及路氹城圆形地的组成部分的地块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并作为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上述地块在物业登记局没有标示,以字母“C1a”及“C1b”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发出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第6124/2003号地籍图中;
2)甲方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给乙方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区、路氹连贯公路西面及望德圣母湾大马路南面,面积405,658(肆拾万零伍仟陆佰伍拾捌)平方米,在物业登记局没有标示的填海地。该土地在上项所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1a”、“A1b”、“A2a”、“A2b”、“A2c”、“C1a”及“C1b”标示,价值为$2,592,568,647.00(澳门币贰拾伍亿玖仟贰佰伍拾陆万捌仟陆佰肆拾柒元整);
3)上项所述土地分割成如下三地段:
(1)地段I,面积292,315(贰拾玖万贰仟叁佰壹拾伍)平方米,价值为$1,458,574,919.00(澳门币壹拾肆亿伍仟捌佰伍拾柒万肆仟玖佰壹拾玖元整),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1a”、“A2a”及“C1a”标示;
(2)地段II,面积52,864(伍万贰仟捌佰陆拾肆)平方米,价值为$539,619,679.00(澳门币伍亿叁仟玖佰陆拾壹万玖仟陆佰柒拾玖元整),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A1b”、“A2c”及“C1b”标示;
(3)地段III,面积60,479(陆万零肆佰柒拾玖)平方米,价值为$594,374,049.00(澳门币伍亿玖仟肆佰叁拾柒万肆仟零肆拾玖元整),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2b”标示。
2. 在上述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地籍图中标示,由三幅地段组成,总面积为405,658(肆拾万零伍仟陆佰伍拾捌)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娱乐场、酒店、公寓式酒店、会议展览中心的综合性建筑物,其建筑面积按用途分配如下:
1)地段I,土地面积292,315(贰拾玖万贰仟叁佰壹拾伍)平方米:
(1)娱乐场 2,600平方米;
(2)五星级酒店(包括博彩区、娱乐区、休憩区、商业区、餐饮业区及其他支援区) 760,158平方米;
(3)会议展览中心 112,960平方米;
(4)停车场(五星级酒店) 100,975平方米;
(5)室外范围 131,994平方米;
2) 地段II,土地面积52,864(伍万贰仟捌佰陆拾肆)平方米:
(1)五星级酒店(包括博彩区、娱乐区、休憩区、商业区、餐饮业区及其他支援区) 148,051平方米;
(2)停车场(五星级酒店) 10,041平方米;
(3)室外范围(五星级酒店) 32,195平方米;
(4)五星级公寓式酒店 98,644平方米;
(5)停车场(五星级公寓式酒店) 20,595平方米;
3)地段III,土地面积60,479(陆万零肆佰柒拾玖)平方米:
(1)三星级酒店(包括博彩区、娱乐区、休憩区、商业区、餐饮业区及其他支援区) 330,763平方米;
(2)停车场(三星级酒店) 22,837平方米;
(3)室外范围(三星级酒店) 21,206平方米;
(4)三星级公寓式酒店 37,899平方米;
(5)停车场(三星级公寓式酒店) 7,050平方米。
2. 乙方必须按照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签订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经营次批给合同第三十五条款第二款4)项的规定编制图则,并须履行该条款内有关图则及工程之其他义务。
第四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利用期限为48(肆拾捌)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和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条款订定有关利用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款——独立单位转让
1. 乙方必须在有关分层所有权登记後30(叁拾)日内,透过缮立公证契约,把在地段I将兴建建筑物内用作“娱乐场”的独立单位转让给丙方。
2. 乙方必须向甲方递交上款所述转让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间,乙方须缴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30.00(澳门币叁拾元整)的年租,总金额为$12,169,740.00(澳门币壹仟贰佰壹拾陆万玖仟柒佰肆拾元整)。
2. 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对三地段中各地段缴付如下年租:
1)地段I:$14,900,660.00(澳门币壹仟肆佰玖拾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2)地段II:$4,328,735.00(澳门币肆佰叁拾贰万捌仟柒佰叁拾伍元整);
3)地段III:$4,069,818.00(澳门币肆佰零陆万玖仟捌佰壹拾捌元整);
当中按如下各用途的建筑面积及相关的租金单价计算:
地段I:
(1)娱乐场:
2,60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39,000.00;
(2)五星级酒店:
760,158平方米x $15.00/平方米 $ 11,402,370.00;
(3)会议展览中心:
112,960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1,129,600.00;
(4)停车场(五星级酒店):
100,975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1,009,750.00;
(5)室外范围(五星级酒店):
131,994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1,319,940.00;
地段II:
(1)五星级酒店:
148,051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2,220,765.00;
(2)五星级公寓式酒店:
98,644平方米x $15.00/平方米 $ 1,479,660.00;
(3)停车场(五星级酒店):
10,041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100,410.00;
(4)停车场(五星级公寓式酒店):
20,595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205,950.00;
(5)室外范围(五星级酒店):
32,195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321,950.00;
地段III:
(1)三星级酒店:
330,763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3,307,630.00;
(2)三星级公寓式酒店:
37,899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378,990.00;
(3)停车场(三星级酒店):
22,837平方米x $7.50/平方米 $ 171,278.00;
(4)停车场(三星级公寓式酒店):
7,050平方米x $7.50/平方米 $ 52,875.00;
(5) 室外范围(三星级酒店):
21,206平方米x $7.50/平方米 $ 159,045.00。
3.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的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八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12,169,740.00(澳门币壹仟贰佰壹拾陆万玖仟柒佰肆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本条款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於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九条款——特别负担
1.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批给土地的填海工程及基础设施;
2)在批给土地上兴建及装置澳门电力公司66/11Kv的电力分站;
3)将批给土地及邻近区域内现存的所有基础设施,如排污水网、供水网、供电网和电讯网改道及/或移位;
4)在批给土地周围区域的街道和行人道进行铺路工程;
5)在批给土地周围区域进行都市化整治,包括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发出的第6124/2003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1”、“B2”及“C2”标示,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的人工湖部分。
2. 乙方负责编制执行上款所述工程的所有图则,并把该等图则呈交甲方核准。
3. 对第一款3)及4)项所述的兴建工程,乙方保证优质施工和使用质量良好的材料和设备,并负责对该等工程由临时接收当日起计两年内所出现的一切瑕疵,进行维修及更正。
4. 乙方保证在土地批给期限内对第一款5)项所述兴建工程的材料及设备进行保养及维修。
第十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总金额$2,592,568,647.00(澳门币贰拾伍亿玖仟贰佰伍拾陆万捌仟陆佰肆拾柒元整),按如下方式缴付:
1) 地段I——$1,458,574,919.00(澳门币壹拾肆亿伍仟捌佰伍拾柒万肆仟玖佰壹拾玖元整),缴付方式如下:
(1)已缴付$70,293,744.00(澳门币柒仟零贰拾玖万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整),该款项相当於由乙方承担特别负担之部份(地段I已进行的填海费用及扣除由甲方建造及应乙方要求取消的VU3.3道路和基础设施费用的部分);
(2)$95,791,000.00(澳门币玖仟伍佰柒拾玖万壹仟元整),相当於装置澳门电力公司66/11Kv电力分站及相关接驳至高压网的成本;
(3)$487,000,000.00(澳门币肆亿捌仟柒佰万元整),於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接受本合同的条件时缴付;
(4)余款$805,490,175.00(澳门币捌亿零伍佰肆拾玖万零壹佰柒拾伍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7(柒)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共$126,861,021.00(澳门币壹亿贰仟陆佰捌拾陆万壹仟零贰拾壹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6(陆)个月内缴付。
2)地段II——$539,619,679.00(澳门币伍亿叁仟玖佰陆拾壹万玖仟陆佰柒拾玖元整),缴付方式如下:
(1)已缴付$12,691,926.00(澳门币壹仟贰佰陆拾玖万壹仟玖佰贰拾陆元整),该款项相当於由乙方承担特别负担之部分(地段II已进行的填海费用及扣除由甲方建造及应乙方要求取消的VU3.3道路和基础设施费用的部分);
(2)$178,000,000.00(澳门币壹亿柒仟捌佰万元整),於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接受本合同的条件时缴付;
(3)余款$348,927,753.00(澳门币叁亿肆仟捌佰玖拾贰万柒仟柒佰伍拾叁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7(柒)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共$54,954,526.00(澳门币伍仟肆佰玖拾伍万肆仟伍佰贰拾陆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6(陆)个月内缴付。
3)地段III——$594,374,049.00(澳门币伍亿玖仟肆佰叁拾柒万肆仟零肆拾玖元整),缴付方式如下:
(1)已缴付$14,644,530.00(澳门币壹仟肆佰陆拾肆万肆仟伍佰叁拾元整),该款项相当於由乙方承担特别负担之部分(地段III已进行的填海费用及扣除由甲方建造及应乙方要求取消的VU3.3道路和基础设施费用的部分);
(2)$188,000,000.00(澳门币壹亿捌仟捌佰万元整),於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接受本合同的条件时缴付;
(3)余款$391,729,519.00(澳门币叁亿玖仟壹佰柒拾贰万玖仟伍佰壹拾玖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7(柒)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共$61,695,609.00(澳门币陆仟壹佰陆拾玖万伍仟陆佰零玖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6(陆)个月内缴付。
第十一条款——土地上的剩余物料
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来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经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经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须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点。
4. 倘乙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除必须缴付由土地工务运输局监定人员按实际移走物料所订定的赔偿外,并将科以下列罚款:
1)首次违反:$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违反:$51,000.00至$100,000.00;
3)第三次违反:$101,000.00至$200,000.00;
4)违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款——使用准照
倘於第四条款规定的利用期限前完成三地段中每地段的建设项目,仅在提交已全数缴付第十条款订定有关地段的溢价金的证明及已履行第九条款第一款3)、4)及5)项订定的义务後,有关使用准照方予发出。
第十三条款——转让
1. 监於批给的性质,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订後的条件约束。
2. 监於是次批给项目的特殊性质,在不修改合同条件下甲方批准於全部利用前可转让地段II及地段III的租赁批给所衍生的权利,但相关申请应为第一次转让的申请,以及已全数缴付第十条款订定该地段的溢价金并已履行第九条款第一款3)、4)及5)项订定的义务。
3. 为保证工程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根据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批给土地的租赁权向信贷机构作意定抵押。
第十四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五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全部或部分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六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不履行第九条款及第十条款订定的义务;
4)四次或以上重复不履行第十一条款订定的义务;
5)违反第十三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七条款——归还娱乐场
透过上述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次批给合同,批予丙方之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之经营次批给,因期限届满或合同内规定之其他原因而被撤销,会导致娱乐场及用於博彩业务之设备及用具,包括设於娱乐场以外地方之设备及用具,均无带任何责任及负担,无偿并自动地归还给甲方。
第十八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九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